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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日本对“大麻二酚(CBD)”的管理解读

  • 日期:2023-11-05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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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大麻在日本的种植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1948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大麻取缔法》,对大麻进行管理及要求,改法至目前经历了十余次的修改及调整。

大麻含有4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有60多种具有类似的化学特性,因此被统称为大麻素,这些活性成分中,较为关注的是“大麻二酚(CBD)”和“四氢大麻酚(THC)”。

除了《大麻取缔法》外,日本颁布了《麻药及精神药取缔法》,将大麻中的活性成分-四氢大麻酚(THC)列为麻药进行管理。四氢大麻酚(THC)在我国属于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本次中食安信针对日本的“大麻二酚(CBD)”内容进行解读,以方便大家理解及学习。

1 关于“大麻”,《大麻取缔法》对其要求有以下几点:

1)大麻指大麻草(Cannabis sativa L.)及其制品。

2)大麻的成熟茎及以茎制作的纤维制品(树脂制品除外)和大麻种子及制品不属于规管对象。

3)在日本,只有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的大麻经营者(大麻种植者、大麻研究者)才有权种植、拥有、转让或销售大麻,大麻经营者以外者如实施上述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4)大麻研究人员只有在获得厚生劳动省大臣的许可后,才可以以研究为目的进口大麻。

5)原则上禁止进出口、种植、拥有、转让或销售大麻,违者将受到以下处罚。

进出口、种植——单独:拘役7年以下(盈利:拘役10年以下+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拥有、转让或销售——单独:拘役5年以下(盈利:拘役7年以下+200万日元以下罚金)

2 关于含有CBD的食品

1)从大麻的成熟茎或大麻种子以外的部分(如叶、花穗、枝和根)提取或制造的含有CBD产品被视为“大麻”。

2)依据《麻药及精神药取缔法》,含有CBD产品即使含有微量的四氢大麻酚(THC),无论是否从大麻中提取,可判定归类为“麻药”,且原则上均不得进口。“麻药”的进口,进口商也应获得厚生劳动省大臣的许可。

3)在日本,含有CBD的食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a)应不含“四氢大麻酚(THC)”;

    b)应证明添加或含有的CBD是从大麻种子或成熟的茎中提取。

日本市场上基本没有完全“国产化”的CBD食品,较多都为进口或进口原材料加工而成的产品。所以在向日本进口或销售前,应向日本海关、厚生劳动省麻药取缔部等部门进行进口前的资料确认(承诺书、成分分析书、照片等),具体如下:

1)承诺产品从大麻种子或成熟的茎中提取的承诺书;

2)成分分析书(THC、CBD的分析结果、日期、分析方法及检测机构等)

3)照片等(CBD所用原料的照片、生产工艺照片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成的CBD来源产品也需要进行上述资料确认。其中必须包括日期、不含THC的证明、鉴定机构的签字等三项内容,上述资料通过审核后,厚生劳动省等部门才会颁发进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