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要求,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相同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因此,独立包装食品不能完全等同于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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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同时,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检,不受抽样数量等限制。抽样检验中,涉及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采样量应当满足GB 4789.1-2016标准中有关要求。检验报告、检验相关项目是否有效,还应针对具体的食品品种所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判定。当被抽样单位发现抽样数量无法满足检验要求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