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查处一起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店招为“蓝海购”的超市检查时,查见该超市存在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前期执法人员已对该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开展了特殊食品法律宣传,告知了其不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法律规定,并指导其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但该法定代表人为了提高保健食品的销量及货架的利用率,仍然在店内将标有保健食品专有“蓝帽子”标识的“红牛”产品与普通食品“王老吉”产品放置于同一区域内销售,且未作明显区分。该超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不得混放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为了提高保健食品的销量及提高货架的利用率而混放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