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MA********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某
经查证:当事人上海某某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的经营场所开设一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饭店),经营过程中使用蛤蜊、珍珠斑、小青龙等水产追溯食品作为原料。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自开业起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沪市监闵责改〔2022〕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2023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追溯商品蛤蜊、珍珠斑、小青龙等仍未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追溯食品信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沪市监闵责改〔2022〕1******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追溯平台页面截屏等证据材料为证,所有取得的证据材料均得到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2023年4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为此国家为食品经营制定了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通过溯源可以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迅速查找到问题的原因,并及时精准召回问题食品,减轻不良影响。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企业,理应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将食品安全信息上传信息追溯平台,故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追溯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追溯平台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