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健康。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对于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处罚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国家也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于一些比较轻微且能够及时进行改正的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对于一些“标签瑕疵”但能够及时改正的,也免于处罚。另外,随着“职业打假人”的兴起,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在合理范围内酌情考虑处罚力度。那食品标签不合规到底会怎么处罚呢,中食安信详细梳理了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实例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PART.1 标签瑕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均对标签瑕疵进行了解释说明。本次就列出最新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标签瑕疵的条款,供大家参考: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案例分享】
案例一:火锅底料配料表中标明配料为“豆母子”,其执行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 2718-2014),根据GB 7718的规定,应标示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酿造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涉案食品标签应为标签瑕疵。因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未被处罚。
参考链接:【案例】食品标签上配料“豆母子”没有标示为其真实属性名称“酿造酱”,属于标签瑕疵!
案例二:配料表中由于员工大意疏忽多印刷了“等”字,但标签所投原辅料与产品标签标示内容一致,并非有未如实标注的配料。法院经审理认为,“等”字作为助词,在语法上既可用来表示列举未尽又可用来表示列举完成后的结尾,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理解,易引发歧义。但该标签标识的“等”字使用不能直接反映该食品的质量,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因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未被处罚。
参考链接:【案例】食品标签的“等”字如何理解?这种情形属于瑕疵!
PART.2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详细列明了8种首违不罚的类型以及4种轻微免罚的类型。中食安信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有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应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改正,如拒不改正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案例分享】
案例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条形码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因商家积极主动配合,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未对商家进行处罚。
案例二:某店铺未将保健食品设置在保健食品分类下,且未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初次违法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铺拒不改正,所以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参考链接:【案例】店家外卖平台销售保健食品未标注警示语,拒不整改被罚
PART.3 “知假买假”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近年来,不少职业打假人为谋求经济利益,“明知”所购买的产品有缺陷,仍然购买商品进行“打假”,以此获得高额赔偿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分享】
案例一:原告短时间内多次购买非法添加他达拉非成分的咖啡,因其过往多次提起食品领域索赔诉讼,具有职业打假背景,且其短时间内追加购买同一案涉产品,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习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按照第一次购买的货款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即支持880元。
参考链接:【案例】多次购买索赔有损诚实信用原则,按第一次购买的货款支持十倍索赔请求!
案例二:原告购买的即食谷物粉中违法添加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亚硒酸钠,其“明知”该产品不合规,短时间内再次购买大量产品进行索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第一次购买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第二次购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仅支持赔偿第一次购买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
参考链接:【案例】明知产品不符合标准仍购买判首次购买价款十倍赔偿
PART.4 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例分享】
某饮料的配料表中含仙草,饮料标签上宣称“仙草又名凉粉草,仙人草【功用主治】消暑清热,凉血解毒。摘自《中药大辞典》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参考链接:【案例】饮料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