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某某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竺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某宝牌荞麦面”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1462KJ、营养素参考值14%,与通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进行实际计算产生的能量1162.2KJ不一致,且经计算产品标注的能量1462KJ、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17%,与产品标示的14%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94元。
罚款金额(万元):0.5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0494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1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5-12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