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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30种进口食药物质迎来 “分类通关” 时代!

  • 日期:2026-02-28
  •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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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八角、小茴香等兼具食品与中药材属性的 “食药物质” 纳入《中国药典》,无论实际用途是食用调味还是药用,均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这类物质成为制约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的 “堵点”。

为破解这一困境,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 2025 年第 237 号公告,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监管更精准、通关更高效!

 何为“食药物质”?

“食药物质” 是指传统上具有作为普通食品食用的习惯,并且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它们具有长期、广泛的民间食用历史,被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进行管理。

本次试点实行清单化管理,筛选 30 种食药物质纳入试点清单,清单将动态更新。

实施“分类监管”

新政核心是 “按用途分类监管”,企业需在进口申报时明确商品用途,对应不同监管要求:

1. 申报为药用用途:

如果进口的食药物质,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将仍旧纳入药品监管体系,按药品进口相关规定监管,企业按照原有规定需要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2. 申报为其他用途:

如果进口的食药物质,计划用于食品加工、保健食品原料、香辛料、调味品等非药品用途,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按食品进口相关规定监管,企业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在进口报关时明确申报并标注产品用途,通关流程大幅简化!

不得改变商品用途

企业需如实申报、诚信经营,不得虚假标注用途!进口食药物质必须销售给与申报用途一致的主体。

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相关规定。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企业的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进口记录和销售台账,确保产品可追溯,并配合海关等部门的后续监管工作。

企业享有的政策红利

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通关提速,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直降,货物滞港风险大幅降低。

监管边界清晰,告别之前界定不清的申报、查验风险,贸易环境更稳定、可预期。

进口门槛降低,单证更少、通关更快,中小贸易商也能轻松入局,丰富国内食药物质供应链。

信息获取渠道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海关发布” 公众号等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确认进口商品是否在试点范围内,按官方要求合规申报,就能享受新政便利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