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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涉及食品领域2起

  • 日期:2025-11-07
  •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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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积极创新执法方式,纵深开展服务型执法,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裁量统一、过罚相当,努力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选取4起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2起,如下:

 白银市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某公司宣传食品中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近似母乳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甘肃某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产品介绍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近似母乳广告的情况。经核查,甘肃某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甘肃某乳业【冻干驴乳粉】产品介绍”驴奶的作用显示“驴奶与人奶极为相近,营养成分比例几乎占人奶所含成分的99%。味甘,性寒,主治消渴、黄疸…保持充沛的体力。除强身健体之外,还可以对肺结核、气喘、胃炎等起到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驴奶中富含芋碱酸,美颜美白效果极强。驴乳与人乳成分接近,富含功能性乳清蛋白和不饱和脂肪酸,具有延寿,增强抵抗力、免疫力,保肝护胃,美白等独特的功能作用。驴乳所有功效皆为天然的”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发现违法行为后能积极主动删除违法广告,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且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服务型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度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初次轻微广告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实施容错纠错,依法不予处罚,体现了从“罚”到“教”的转变。事后,执法人员结合经营主体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掌握不准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给予“一对一”行政指导、政策解读等服务,帮助企业纠正广告宣传误区,体现了刚柔并济、暖心高效的现代化市场治理新生态。

 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州区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州区某食品超市销售的桑葚进行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在该超市抽取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桑葚2箱,每箱8kg,单价45元/箱,零售价为8.3元/斤,涉案金额为1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场提供了涉案桑葚供货者的资质、购进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资料,如实陈述涉案“桑葚”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范例。一是彰显刚柔并济的法治精神。坚持“严”字当头,持续加大食品监管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和突破道德底线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注重对尽责主体的“柔性”保护,实现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体现进货查验的盾牌作用。明确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经营者自我保护、依法免责的关键依据,强化了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三是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管路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依法包容审慎监管,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为守法主体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实现有效监管与激发活力的相适应、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