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5﹞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青岛***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吕某某
执法部门: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3月5日和4月2日委托山东省**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樱花之约精酿啤酒共计50箱,上述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格为委托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商:山东省**啤酒有限公司;原料:水、大麦芽、小麦芽、樱花萃取液(添加量≥2g/L)、酵母、啤酒花;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L;每箱6瓶;生产成本为每箱20元(共计1000元)。上述预包装食品添加的樱花萃取物为关山樱花(新资源食品原料),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中关于关山樱花的相关规定“鉴于关山樱花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委托加工协议书、由生产商出具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调拨单(及销售单)、关山樱花的生产商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至检查当日(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完毕,售价为每箱22元(共计1100元),货值金额共计1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产品召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92元;2.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