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告,要求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将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本期,中食安信将结合标准条款及日常工作经验,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糖果的相关定义、要求等进行解读,以帮助行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参考《糖果分类》(GB/T 23823-2009)的定义,目前主要的糖果分类有硬质糖果类(硬糖类)、酥质糖果类(酥糖类)、焦香糖果类(太妃糖类)、凝胶糖果类、奶糖糖果类(奶糖类)、胶基糖果类、充气糖果类、压片糖果类、流质糖果类、膜片糖果类、花式糖果类、其他糖果类。以上分类中除膜片糖果类、花式糖果类、其他糖果类均已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梳理现行糖果相关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的部分产品标准整理如下:
对日常食用的糖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2016),其定义为“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甜味食品”。从标准定义来看,糖果中应有食糖或糖浆特性原料。市场中比较常见的压片糖果和凝胶糖果行业标准定义中均有此要求。
市面上存在问题较多的集中在压片糖果和凝胶糖果上。在母婴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奶片产品,部分按照《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347-2017)的类型生产,但产品中既没有添加糖或糖浆,也没有使用甜味剂,不符合定义要求。部分奶片或采用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奶片》(DB S15/009-2019)等类似地方标准,其理化指标也可能与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存在差异。
对于凝胶糖果,现行行业标准《糖果 凝胶糖果》(SB/T 10021-2017),定义其为“以食用胶(或淀粉)、白砂糖和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为主料制成的有弹性和咀嚼性的产品”。目前,部分软胶囊产品不具有糖果的基本属性,但仍以凝胶糖果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在我国胶囊产品更多被认为是是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剂型,实则,如果产品信息未准确清晰标示,在销售过程中易使消费者混淆,存在着风险。特别是进口的凝胶糖果类产品,因为没有生产许可、企业标准等的背书,极易受到政府监管及消费者的挑战。
另外,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保健食品类别包括: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糖果类等类别。因产品形态与糖果类似,也极易成为不法商家宣传的手段使消费者混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2016)标准中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以下简称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糖果的营养素含量应符合GB 14880 附表A中限定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同时其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B 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需注意糖果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应注意其功能,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如同时使用两种功能时需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或最大残留量的规定。
糖果的广告及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法规标准的要求。
根据要求按以上产品标准生产的糖果,可根据GB 28050来进行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3.1含量声称
在销售经营过程中不应标注或宣传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例如,以营养强化剂使用维生素C并符合GB 28050含量声称的要求,仅可依据含量要求标示“维生素C来源”、“含维生素C”或“高维生素C”、“富含维生素C”。
含量声称方式 | 含量要求 | 限制性条件 |
维生素C来源或含有维生素C | 每100 g中 ≥15 % NRV每100 mL中 ≥7.5 % NRV或每420 kJ中 ≥5 % NRV | 含有“多种维生素”指3种和(或)3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
高维生素C或富含维生素C | 每100 g中 ≥30 % NRV每100 mL中 ≥15 % NRV或每420 kJ中 ≥10 % NRV | 富含“多种维生素”指3种和(或)3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
3.2比较声称
比较声称是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比较声称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可比较的参考食品或基准食品,其被比较的营养素含量应比参考食品提高或减少了25%以上,常见的声称方式有“减少能量”、“增加或减少蛋白质”等,或可用比较声称同义语“增加”、“减少”、“添加”、“降”等。
3.3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GB 28050 附录C的要求时,可根据营养特性选择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以维生素C的营养声称为例。
可选用的功能声称用语 | 需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 含量声称条件:维生素C含量≥15mg/100g或≥7.5mg/100mL或≥5mg/420kJ; 比较声称条件:与参考食品相比,维生素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 |
现行的糖果类食品标准中,根据各种类型糖果定义中均要求应以食糖/糖浆/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建议企业严格按照定义及相应标准要求研发生产,并根据产品营养素含量选择合适的营养声称。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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