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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案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 日期:2021-07-14
  • 来源: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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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龙与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新世纪商城)、洛阳市川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川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12月7日、12月19日,郭文龙从位于洛阳川宇公司位于新世纪商城的经营场所处购买了“茵陈红枣茶礼盒”共计100盒,单价138元/盒,共支付价款13800元。

涉案商品标签载明品名:茵陈红枣茶,配料:茵陈、大枣;包装上标有“蒿经冬不死,春则因陈根而生,故名茵陈,夏至其苗则变为蒿,故亦称茵陈蒿。味苦、辛、气微寒:阴中微阳,无毒,入足太阳、少阳之经。专治痒症发黄,可用之为君”。

茵陈收录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为法定中药材;且茵陈作为中药材未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郭文龙认为涉案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茵陈,标签含有治疗疾病作用、宣称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郭文龙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二被告退还购物款13800元;2.判令二被告按购物价款十倍赔偿138000元,共计151800元。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茵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茵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退货款。

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涉案商品成分中的茵陈并非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洛阳川宇公司和新世纪商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郭文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对于郭文龙要求退还货款1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洛阳川宇公司和新世纪商城退款后,郭文龙理应将涉案商品退还洛阳川宇公司和新世纪商城。

2、商家“应当知道”相关法律和识别能力,系“明知”。支持10倍赔偿。

新世纪商城虽称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并非明知茵陈是中药材,但作为一家设立多年食品经营者,其应当熟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备识别常见中药材和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能力,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洛阳川宇公司和新世纪商城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14民初17737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新世纪商城、洛阳川宇公司退还郭文龙货款13800元,郭文龙将所购的涉案食品退还新世纪商城、洛阳川宇公司;二、新世纪商城、洛阳川宇公司给付郭文龙赔偿金1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