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青处〔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廖某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0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网店“****专卖店”上架销售了“*****2025新茶安吉白茶小黑罐50g 高品质茶叶送礼绿茶女生自饮 安吉白茶小黑罐50g”,上述产品外包装材质为铁罐,底部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注有品名:****安吉白茶,原料:“白叶1号”茶树鲜叶,产地:浙江湖州安吉,产品标准号:GB/T 203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5****,委托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制造商:安吉XX 茶场,地址:浙江湖州安吉****,生产日期:2025年3月30日,保质期:18 个月,净含量:50克,等级:特级一等等内容。铁罐顶部贴有安吉白茶防伪码(防伪码组成:安吉白茶图形商标,茶企码、浙农码)。根据当事人标注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安吉白茶等级只有精品、特级、一级及二级四个等级,当事人在上述产品标签标注“等级:特级一等”,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通则》4.1.11.4的要求。
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安吉白茶”系当事人委托安吉***加工生产的,安吉***负责包装并加贴标签及安吉白茶防伪码。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商安吉***都未取得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故当事人销售的安吉白茶未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吉白茶”的授权。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安吉白茶”退回安吉***。
至案发,当事人未经销上述涉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吉白茶”,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安吉白茶”未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吉白茶”的授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安吉白茶”未在标签正确标注等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为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且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配合调查且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当事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以上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