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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层级有关问题的复函

  • 日期:2017-09-28
  • 来源:食药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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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层级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层级的请示》(桂食药监报〔2017〕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总局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出台前,你局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力具体由哪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由你局根据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基层监管能力、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水平以及监管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