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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十三 :食用方法

  • 日期:2020-07-02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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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十三:食用方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用方法的标示方便消费者的食用,对消费者起到指导作用,同时还需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中食安信针对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条文解读,本文对4.4.2食用方法的法规条文内容进行解读分享,内容如下:

法规原文:

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中食安信解读:

本条是推荐标示内容,由企业根据预包装食品特性自主标示。如:固体饮料、需要烹调的半成品(如速冻食品)、干制食品、调味品等,可以标示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使用方法、开启后的贮藏方法等;新型、异性包装容器的食品可以标示开启方法等。

食用方法标示内容需与实际产品情况相符,切合实际,例如:在某案例中,某红枣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5835《干制红枣》,食用方法标示为“开袋即可食用”,GB/T 5835是我国关于干制红枣的标准,该标准允许制成的红枣中存在杂质,“开袋即可食用”通常意义上理解开袋即食,因此这种食用方法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该红枣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最终被判十倍赔偿。

食用方法的标示还需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中食安信汇总收集了一些对食用方法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下:

产品名称

标准

标准要求

固体饮料

GB/T 29602《固体饮料》

预包装产品需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速冻面米制品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产品标识应注明烹调加工方式。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产品标识应注明食用方法。

凝胶果冻

GB 192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速冻饺子

GB/T 23786《速冻饺子》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标注食用方法。

人参制品

NY 318《人参制品》

产品标志必须包括用法、用量。

新食品原料由于其特殊性,在批准时一般会有每日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限制。企业在使用新食品原料时需注意公告中食用量、不适宜人群等的标签标示要求,确保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按《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规定:“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例如: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按《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规定:“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企业使用人参时需注意按要求在食品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低聚木糖为新资源食品,虽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0号公告文中对低聚木糖说明为“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但该公告并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进行标示,可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识,即生产商在食品外包装上未标识低聚木糖不适用人群,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

扩展阅读:

除了以上产品对其标签中的食用方法有特定要求之外,还需注意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签中食用方法的标示要求,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对这些要求,中食安信做了简单的梳理参考。

一、特殊膳食用食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要求,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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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GB 13432法规的基础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也会涉及到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1、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产品标签应与注册内容一致,应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标准要求,应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必要时可标示容器开启方法。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²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也是实行注册制,产品标签应与注册内容一致,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标准要求,应标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食用方法,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食用量,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

2、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的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标签除符合GB 1343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标准要求,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标签除符合GB 1343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 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标准要求,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注册,产品标签需与注册内容一致,产品标签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标准要求,应标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食用方法,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食用量,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

4、辅食营养补充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产品标签的食用方法应符合GB 13432标准要求,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标签的食用方法应符合GB 13432标准要求,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二、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要点》等标准要求,应标示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结束语:

并不是所有的食品产品标签的食用方法都是推荐性标示内容,需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及相应的法规标准进行标示,以方便消费者食用,同时确保合法合规。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往期解读: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一:范围与定义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二:基本要求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三:食品名称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四:配料表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五:定量标示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六: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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