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 · 案情
饭馆经营者李某于2021年4月购进一批韭菜,部分韭菜被做成食品出售。经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发现该批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该批韭菜不合格。除此之外,李某不能提供购买该批韭菜的购货凭证和自己尽到查验义务等证据,因此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李某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
行政处罚生效后,李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进货的韭菜是不合格食品,不接受处罚,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争议联合化解机制,法院邀请检察官参与该案化解工作,在检法两家的共同释法说理下,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也接受了行政处罚。鉴于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在检法两家的建议下,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李某分期缴纳罚款。近日,李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该行政争议得到成功化解。
法律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 · 提醒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
近年来,多次发生饭店、菜市场因出售不合格食品被处罚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案例。经营者大多认为自己不知道出售的是不合格食品,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做到以下两点:
一要知法懂法,对法律心存敬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法,用法律指导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要尽到查验义务,保留进货凭证。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因此,建议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到正规的超市、大型批发市场进货,查看食品检测报告、经营资质等文件,并索取正规购货凭证。如供货方不能提供购货凭证,经营者也应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留存支付交易记录,当执法部门检查时主动提供。
检察知识 · 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开始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全面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