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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委托生产企业食品标签虚假标注及产品质量不合格被罚

  • 日期:2025-09-16
  •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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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斗市监处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珠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某某

执法部门: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珠海****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当事人与佛山市****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生产食品:***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1.25kg)、***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1千克)。食品标签内容、包装材料均由佛山市***有限公司设计提供,生产由当事人全权负责。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接受佛山市***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1.25kg),共生产26箱(6瓶/箱,共156瓶),总生产成本700元,已全部销售给佛山市***有限公司,销售价格30元/箱,获得销售收入780元。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有:“品名:***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商标:***,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常温),产品标准号:QB/T2***,净含量:1.25kg,香精、色素、防腐剂添加量(%):0,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克/100克,配料:水、鲜椰肉汁、白砂糖、食品添加剂(酪蛋白酸钠、单硬脂肪酸甘油酯、碳酸钠),过敏原:酪原白(牛奶中提取),委托方:佛山市***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被委托方:珠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莲******,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产地:广东省珠海市”等信息。

2025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1.25kg)”进行风险监测检验,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G25-T0***)、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G25-T***)现场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出具《检验报告》(NO.G25-T0***),显示上述食品中含有“γ-壬内酯,mg/kg”的实测值为1.83,“γ-壬内酯”为问题项目,与标签标示:“香精、色素、防腐剂添加量(%):0”不相符。2025年2月5日,当事人接受佛山市***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1千克),共生33箱,15瓶/箱,共198瓶,总生产成本900元,已全部销售给佛山市***有限公司,销售价格30元/箱,获得销售收入990元。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有:“品名:***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商标:***,生产日期:2025年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常温),产品标准号:QB/T2300,净含量:1千克,配料:水、新鲜椰子果肉、白砂糖、食品添加剂(酪蛋白酸钠、单硬脂肪酸甘油酯、碳酸钠),过敏原:酪蛋白(牛奶中提取),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克/100克,新鲜椰子果肉(添加量≥80g),委托方:佛山市***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被委托方:珠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产地:广东省珠海市”等信息。 

2025年4月29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上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1千克)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HY(2025)0566】,显示“蛋白质,g/100g”的实测值为0.40,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B/T2300-200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HY(202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HY(2025***】送达给当事人,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未见有上述食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经复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A1125***)送达给当事人,检测结果为“蛋白质,g/100g”的检测结果为0.38±0.01”。上述检验结果、复检结果均与标签标示:“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克/100克”不相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案发后,当事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规定,通知相关单位召回***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净含量:1.25kg)14箱,***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5年2月5日,净含量:1kg)12箱、“***鲜榨椰汁”(生产日期:2025年1月17日净含量:1.25kg)18箱,并如实记录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涉案食品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由当事人对已召回***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净含量:1.25kg)14箱,***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5年2月5日,净含量:1kg)12箱、“***鲜榨椰汁”(生产日期:2025年1月17日净含量:1.25kg)18箱。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将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