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民终7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云飞,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上诉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云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汉福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承担对柯云飞的赔偿责任,驳回柯云飞的诉请;3、本案诉讼费用由柯云飞承担。事实和理由:《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备注一栏指出: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法国驻华大使馆对上海检验检疫局的函中明确记载,沙门柏杆酪青霉和白青霉被进口和食用已有超过三十年,为可使用于霉菌成熟奶酪的菌种,是安全的。
柯云飞辩称,一、在没有有关机关证明的情况下,法国驻华大使馆不能且没有资格证明涉案菌种在中国有三十年及以上的生产经营历史。二、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传统用于生产食品加工的菌种应该是某种食品在审辖区域内有三十年以上作为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且未载无中国药品。三、2017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相关文件的复函中依法只能是具有行政许可的功能。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柯云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汉福公司退回货款2,801.50元;2、判令汉福公司支付货款总值十倍惩罚性赔偿28,015元;3、判令汉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柯云飞于2017年5月12日在汉福公司南湖武昌府店内购买多美鲜金文笔奶酪25盒,多美鲜布里奶酪33盒,单价均为34.50元/盒,以上合计2,001元;2017年5月14日在汉福公司汉阳十升店购买博格瑞牌法兰西小金文奶酪8盒,博格瑞牌法兰西小布里奶酪11盒,单价均为38.50元/盒,以上合计731.50元;2017年5月20日在汉福公司武昌府店购买多美鲜布里奶酪2盒,单价34.50元/盒,合计69元;以上产品全部价款共计2,801.50元。多美鲜金文笔奶酪与多美鲜布里奶酪配料中均含有沙门柏干酪青霉,博格瑞牌法兰西小布里奶酪与博格瑞牌法兰西小金文奶酪配料中均含有白青霉和稀奶油。
另查明:柯云飞为证实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9年12月14日的《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提供未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质名单的复函》中主要载明:“建议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对各食品行业协会梳理出的传统工艺一直沿用但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议函告我局。”复函附件1:《行业协会上报的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中在建议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的物质一栏,载有霉菌(白地霉、白青霉、娄地青霉)。
2、2010年4月22日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中载明:“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名单以外的、新菌种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
3、2017年6月19日的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柯云飞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载明:“……该批爱瑞巧牌高甘佐拉干酪经检验检疫,因配料中含有‘青霉菌’,而‘青霉菌’未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及后续增补公告中,无可食用依据。”
4、2017年9月14日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卫政申复﹝2017﹞15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载明:“经查阅我委现存档案,未查找到‘白青霉作为普通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政府信息。”
汉福公司为证实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7年7月19日的法国驻华大使馆对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函中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法国乳制品生产商,在其乳制品产品中所使用的菌种,均在国际食品法典干酪通用标准、国际乳品协会(IDF)和欧洲食品与饲料菌种协会(EFFCA)联合发布中明确列为可使用于霉菌成熟干酪的菌种,证明菌种的安全性,可用于霉菌成熟干酪生产。附上的奶酪均是由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销售的霉菌成熟干酪,这些霉菌成熟干酪使用了特征菌种白地霉(Geotrichumcandidum)、白青霉(Penicilliumcandidum)、娄地青霉(Penicilliumroqueforti),我们确认这些含有特征菌种的霉菌成熟干酪被进口和食用已有超过三十年。”附表中列有包含博格瑞牌法兰西小金文奶酪、博格瑞牌法兰西小布里奶酪。
2、2017年10月11日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霉菌成熟干酪中特征霉菌问题的复函》中载明:“特征霉菌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其他国家法规标准规定的菌种,包括白青霉(Penicilliumcandidum)、白地霉(Geotrichumcandidum)、娄地青霉(Penicilliumroqueforti)等。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食用安全的前提下,上述菌种可作为特征霉菌在霉菌成熟干酪中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汉福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多美鲜金文笔奶酪与多美鲜布里奶酪是否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问题。上述两种奶酪产品配料中均含有沙门柏干酪青霉,而沙门柏干酪青霉未在原卫生部颁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及后续增补公告中,在我国没有可食用的依据,应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关于博格瑞牌法兰西小金文奶酪与博格瑞牌法兰西小布里奶酪是否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问题。上述两种奶酪产品配料中均含有白青霉,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提供未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质名单的复函》及附件、法国驻华大使馆对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函及附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霉菌成熟干酪中特征霉菌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载明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白青霉作为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一直沿用但未经批准使用,建议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在2017年10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霉菌成熟干酪中特征霉菌问题的复函》作出后,白青霉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食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特征菌霉在霉菌干酪中使用。”基于以上分析,并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办法》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博格瑞牌法兰西小金文奶酪与博格瑞牌法兰西小布里奶酪销售于2017年5月,而上述两种奶酪中含有的白青霉作为新食品原料在2017年10月才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安全性审查许可。且汉福公司提供的法国驻华大使馆对上海检验检疫局的函,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两种奶酪在我国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故上述两种奶酪在销售时,其所含的白青霉未经过安全性审查,没有可食用依据,应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关于柯云飞主张涉案产品博格瑞牌法兰西小金文奶酪与博格瑞牌法兰西小布里奶酪配料表中载明添加了“稀奶油”,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4项规定载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九条“关于反式脂肪酸”部分的规定,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现柯云飞未能举证证明“稀奶油”是否属于反式脂肪酸,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两种奶酪产品是否使用了氢化油,不能判定上述两种奶酪产品未标示反式脂肪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法院对柯云飞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汉福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汉福公司作为国内外知名的大型连锁超市,负有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的注意义务,现汉福公司销售的进口奶酪中含有销售时未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的新食品原料即沙门柏干酪青霉和白青霉,属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汉福公司提出的涉案产品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汉福公司没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抗辩理由,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检验检疫。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证明,不能免除汉福公司对涉案产品销售时是否经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的审查注意义务,法院对汉福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柯云飞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汉福公司退还柯云飞的购物款2,801.5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柯云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汉福公司多美鲜金文笔奶酪25盒、多美鲜布里奶酪35盒、博格瑞牌法兰西小金文奶酪8盒、博格瑞牌法兰西小布里奶酪11盒。如不能退还,则应按相应产品的单价折抵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退货款;三、汉福公司支付柯云飞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8,015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元,由汉福公司负担。此款柯云飞已预交,汉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付给柯云飞。
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虽然沙门柏干酪青霉和白青霉菌作为具体的菌种,未出现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及后续增补公告中,但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商请尽快明确霉菌成熟干酪中特征霉菌有关问题的函”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7年10月11日对质检总局办公厅作出了《关于霉菌成熟干酪中特征霉菌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991号),并在“复函”中明确载明:霉菌成熟干酪指主要通过干酪内部和(或)表面的特征霉菌生长而促进其成熟的干酪。特征霉菌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其他国家法规标准规定的菌种,包括白青霉、白地霉、娄地青霉等。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上述菌种可作为特征菌种在霉菌成熟干酪中使用。且涉案奶酪至今仍未被国家禁止进口。因此,柯云飞主张其购买的奶酪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汉福公司应向其退还货款,并按其购买奶酪的总价款对其给予十倍赔偿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及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汉福公司上诉要求不承担对柯云飞的赔偿责任,驳回柯云飞诉请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汉福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柯云飞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柯云飞负担(已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柯云飞负担(此款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付,柯云飞在判决生效后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捷
审 判 员 汤 晓 峰
审 判 员 万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浩
书 记 员 伍雅玲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