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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十二月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新规正式实施、“生鲜灯”将全面禁止使用

  • 日期:2023-12-02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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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2月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多项法规、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即将实施。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的帮助企业了解重要法规情况,中食安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替代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新《办法》明确了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包括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形。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并将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纳入预包装食品中。

新《办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同时明确了可免除现场核查的情形,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法定时限缩短至最多15个工作日。另外,明确了六种发生变化情况需报告。新规将许可办理流程简化,提高效率。

新《办法》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三类: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明确了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半成品等定义,并进一步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对于如解冻、简单加热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行为,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简化许可。

另外,新《办法》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以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通过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保障食品经营的合法性。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办法》中的要求执行,切勿挑战法规底线。

中食安信对此做了更加详细的解读,请点击下方链接获取相关解读内容:

https://www.antion.net/Cn/News/viewkuaixun/id/rySlciyU8yq3iOuzn1RrFQO0O0OO0O0O.html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1)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2)新规禁止使用“生鲜灯”。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此举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促进生鲜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3)新规明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

(4)新规明确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及水产品带泥、带沙、带虫、带水、部分枯萎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为执法人员在类似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中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导。

(5)适度降低罚款起点。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除上述法规外,中食安信还梳理汇总了12月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法规标准。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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