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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退货爆米花再利用且配料未标示磷脂 生产者被罚

  • 日期:2024-06-08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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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73245******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某某;

2023年04月2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号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松江区**镇的生产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查见当事人位于生产车间二楼、三楼车间过道、包装间,一楼仓库、玉米投料口等处均存放有“批量退货封箱表”字样的产品爆米花。经调查,自2023年1月起,沃**将当事人2022年11月、12月生产的爆米花产品(保质期9个月)共10600箱(总重86496kg)退回给当事人,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将其中4417.43kg退回的缤纷欢享桶爆米花作为原料,经拆除原包装、挑选后装入周转袋、重新包装、喷码等工序后,生产为各种规格的爆米花产品。另有经拆除原包装、挑选装入周转袋的爆米花920kg。对上述使用退货产品作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中,当事人进行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召回了182桶缤纷桶爆米花、7瓶**百乐蛋油爆球形爆米花焦糖味、20盒**mini百乐蛋盒装爆米花(奶油、焦糖、藤椒竖排)。当事人库存经拆包装、挑选装入周转袋的爆米花半成品共920kg,已全部销毁。

综上,当事人利用退货爆米花作为原料生产的爆米花产品货值金额108578.74元,待包装的半成品货值金额27416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35994.74元,违法所得5104元。

违法事实二:现场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内查见产品鲁**焦糖味爆米花调味料的标签,标签配料显示:白砂糖、赤砂糖、食用香精和食用盐。但当事人在生产鲁**焦糖味爆米花调味料时,先以磷脂、食用盐、焦糖粉末香精作为原料配制成半成品焦糖预拌粉,再以半成品为基料,添加白砂糖、赤砂糖,经搅拌均匀后做成成品包装。产品标识的标签标识配料未对磷脂进行标识,标签与实际配料不符。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平均销售价格为XX元/箱,共计货值金额为74137.5元,违法所得为74137.5元。

违法事实三: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三楼办公区域过道存放有外包纸板箱霉变的塑料包装容器。经调查,上述塑料包装容器是生产车间需要使用,员工从包材仓库领用,在使用时,会对塑料容器包装外纸箱进行拆除,另外内袋会经过紫外杀菌后在进入车间进行使用。外纸箱霉变是由于在包材仓库存放时,贮存不当造成外包装纸箱发生霉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违法事实四: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原料仓库东北侧的仓库中查见已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焦糖味粉末香精(生产日期:20220208 及20222029,保质期:12个月,规格:20kg/箱)。经调查,上述原料目前库存共3960kg,198箱。在原料焦糖味粉末香精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在使用过上述食品原料,但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也未对过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显著标示。另,自2023年1月份开始,当事人收到沃**公司退回的爆米花产品,但未对退回的爆米花产品的具体数量进行清点和记录。至2023年4月24日,仍有退货爆米花产品堆放在生产车间二楼、三楼车间过道、包装间,一楼仓库、玉米原料投料口等处。

违法事实五:当事人对6批次产品未根据实际情况记录生产记录中的配料记录。

本局认为,违法事实一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的三倍罚款,罚款人民币407984.22元;

违法事实二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违法事实三中,当事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违法事实四中,你单位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违法事实五中,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电子信息系统与实际不符、未能根据实际情况记录生产记录中的配料记录,未记录原料进货查验内容等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哈克mini百乐瓶油爆爆米花(4月19日和4月23日,规格:188g*20瓶/箱),数量共3940瓶(1880瓶为焦糖味,2060瓶为奶油味);缤纷欢享桶(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规格:680g*12桶/箱),数量共计为4118桶;哈克mini百乐蛋盒装爆米花(奶油、焦糖、藤椒竖排)(规格:45*3/盒)20盒,哈克百乐蛋油爆球形爆米花(规格:520g)焦糖7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玖仟贰佰肆拾壹元伍角;

4、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玖百捌拾肆元贰角贰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肆拾壹万柒仟玖百捌拾肆元贰角贰分(大写)元、违法所得柒万玖仟贰佰肆拾壹元伍角(大写)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