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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国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简介

  • 日期:2019-11-24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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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承载着食品的基本信息,为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产品提供了重要参考。食品标签上的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正确使用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健康消费及企业公平竞争均有重要意义。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主要依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问答(以下简称GB 28050),该标准中的营养和功能声称适用于所有普通预包装食品,但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可参照该标准。

1 营养声称

营养声称,是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属于营养标签的一部分,但跟营养成分表不同的是,营养声称是非强制性的,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是否标示。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其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声称比普通预包装食品略有不同,含量声称用语只有“含有”、“提供”、“来源”、“含”、“有”5种声称用语,且没有比较声称。

1.1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1.1.1 普通预包装食品的含量声称

普通预包装食品的含量声称应符合GB 28050规定。

含量声称的基本格式是:富含XX、高XX、低XX、无XX。如富含蛋白质、高钙、低脂肪、无糖等。含量声称的基本准则是:营养素含量达到某个界限的时候方可以对含量进行声称。GB 28050表C.1规定了含量声称的界限值,如声称“无能量”的界限是能量的含量≤17kJ/100g(固体)或≤17kJ/100ml(液体),同时脂肪提供的能量≤总能量的50%。当用“份”作为计量单位时,必须转化为每100g(ml)的含量也达到界限值,才可以进行含量声称。

GB 28050 表C.2规定了含量声称的标准用语和同义词,在进行含量声称的时候,必须使用该表中的用语。在对1+4之外的营养素进行营养声称的时候,必须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识该营养素的含量和营养素参考值NRV%。

1.1.2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声称除符合GB 28050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及问答(以下简称GB 13432)规定。

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4.3)进行含量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

某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GB 13432-2013问答》整理了国内外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声称要求、声称用语及法规依据,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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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比较声称

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普通预包装食品的比较声称应符合GB 28050规定。由于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依据GB 13432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可进行比较声称。

比较声称的基本格式是:XXX(营养素)比XXX(公众熟知的食品)多了XX%。比较声称的标准用语被表C.4所规定,在使用的时候必须选择表中所列的用语。

比较声称的基本准则是,表C.3规定了允许进行比较声称的条件,如要进行减少能量/降低能量的比较声称,与对比食品(参考食品)相比,能力至少要减少25%以上。在对1+4之外的营养素进行比较声称的时候,也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识该营养素的含量。

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

2)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

3)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2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营养功能声称是营养标签的一个重要部分,却不是强制标识的部分,与营养声称相同,属于企业自主选择的部分,但是一旦选择了标识营养功能声称,就必须满足标准的要求。

普通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只能执行GB 28050附录D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除应符合GB 28050附录D规定外,对于该标准中没有列出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在符合其法规的条件下,应提供可以使用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2.1 普通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普通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符合GB 28050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1)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GB 28050附录C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GB 28050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2)在使用营养功能声称的时候,必须严格采用GB 28050附录D中用语,严禁删改、添加、合并,甚至自编。当满足条件本条款1规定的时候,可以选择GB 28050附录D中一条或多条用语进行营养功能声称,选择多条用语时必须逐条标示,不允许合并成一条。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功能声称用语,正确的方法举例:“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2.2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除符合GB 28050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GB 13432规定。

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4.3)进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对于GB 28050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以下为收集整理的国内外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功能声称及其依据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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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要求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位置可以在食品标签的任意位置,但是字号不允许大于商标和食品名称,声称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

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

4 常见错误解析

4.1 声称不符合相应含量要求

声称方式:富含多种维生素

营养声称仅以420kJ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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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声称富含多种维生素,应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维生素达到“富含”的要求,但是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三种维生素,即使折算为每420kJ计,仅有维生素B6和维生素B12达到“富含”的要求,维生素C仅达到了“含有”的要求,因此不能声称“富含多种维生素”。

4.2 声称用语及方式不规范

声称方式:

1)+钙

2)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钙可预防骨质疏松。

3)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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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钙”是错误的声称方式。“加钙”是比较声称的一种,要求与参考食品相比较,钙的含量增加25%以上,且本例中钙含量满足“含有”的声称,因此应首先使用含量声称。

2)使用功能声称时,应使用标准中列出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得进行删改、添加和合并。“钙可预防骨质疏松”并不是标准中列出的可使用的声称用语。

3)该列中还对维生素D进行了功能声称,此时同样应标示出维生素D的含量及NRV%,同时维生素D的含量标示值应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才能进行功能声称。

5 相关标准修订趋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对GB 28050(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方面,补充了多种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新增了α-亚麻酸、维生素K、生物素、胆碱、磷、钾、硒的功能声称用语;在删除了胆固醇的功能声称用语的同时也删除了碳水化合物、叶酸的部分功能声称用语。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已征求意见已截止,相信未来正式版的内容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建议相关企业提前准备相应的应对工作。

6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在包装上标示“强化钙铁锌”等未使用含量声称用语是否需要满足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答:“强化”不属于营养声称范畴。

2)问:GB 28050允许的营养功能声称是否违法《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答:不违反。

3)问: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否可以出现在包装标签上的其他大段文字中?是否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

答: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标示应符合GB 28050标准规定;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但应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问:没有NRV的营养素是否可以声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营养素是否可以声称?

答: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GB 28050附录C的规定时,可以对其进行相关的营养声称,标准中未涉及的不可以进行营养声称。

5)问:在满足了本标准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同一张标签的其他位置增加图形式的营养标签?

答:按照GB 28050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标注营养成本表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图形或其他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

6)问:声称“无糖”是“碳水化合物”符合声称条件,还是“糖”符合声称条件?

答:“无糖”是对糖的一种声称。糖包括单糖和双糖,是碳水化合物的一种,因此当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为“0”时,糖含量必然为“0”。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标示为“0”时,符合“无糖”声称的条件,企业可进行相应的声称,其营养成分表中无需强制单独标示糖的含量。若碳水化合物含量不为“0”而糖含量为“0”时,也可进行无糖声称,此时则需单独标示糖的含量。

7)问:如何选择使用含量声称还是比较声称?

答: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限定数值)时,就用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限定指标和数值明确,更加容易使用、理解。当产品无法满足含量声称条件,或者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方法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7 附录

7.1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问答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及问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