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型违法行为呈现智能化、跨区域特征,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新挑战。省市场监管局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需求,聚焦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竞争秩序、广告宣传等重点领域,依托信息共享、联合办案、行刑衔接等机制,重拳打击隐蔽性、链条化违法行为,全面提升长三角区域执法协同效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放大执法影响力,近日,省局向社会公布8起具有代表性、可借鉴性的长三角协同执法典型。涉及食品安全案例如下:
案例4: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4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浦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浦江县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在南京市局协助下,浦江县局成功查实涉案产品进销情况,促成处罚成功落地。经查明,当事人经销一款“人参复合肽特殊膳食”产品,为向老年人群体推销,当事人通过现场介绍等方式宣传该产品具有抗癌、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的效果,以及“唯一一个登上国际学术研讨会”等10个“唯一一个”的荣誉。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宣传内容无任何依据,涉案货值金额12.6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浦江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9月15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嘉兴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平湖市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为查明案情,平湖市局赴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协作下,对涉案“氢硒肽”产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厂家经营资质等进行取证,查实实际效用。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起向老年人销售该“氢硒肽”产品,并通过播放广告视频,宣传“国家立项研究项目”“解决人类的一切疾病”等内容。该产品实际为运动营养食品,无任何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宣传内容无相关依据,累计违法经营额6.75万元,案发后退还消费者1.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平湖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案
2025年6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5.03万元、没收食品及生产工具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萧山区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违规分装大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案调查。办案期间,萧山区局依托长三角执法协作机制,与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取证,成功固定案件核心证据。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9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临期大米拆散包装,再重新封装进标有兴化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的空包装里进行销售。当事人累计生产上述大米276包,违法经营额1.57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萧山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