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食品委托生产领域因权责模糊而成为消费纠纷的重灾区。少部分企业利用品牌影响力,仅关注生产成本和销售利润,对产品质量缺乏有效把关。《办法》开宗明义,确立了“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的基本原则,系统性构建了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管框架,清晰界定并压实了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一规定将彻底改变过往部分品牌方“只授权、不管理”的局面,要求连锁零售和餐饮企业必须深度介入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着,无论是连锁超市委托生产的自有品牌预包装食品,还是大型餐饮企业为保障口味统一、供应链稳定而独家定制的专属调料、预加工原料或特色食材,只要符合“委托要求、生产交付”的实质,均适用本办法。
这项规定回应了行业对“定制生产”是否受监管的普遍疑问,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
对于作为委托方的连锁经营企业,《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且可操作的责任要求。
➢ 资质与能力门槛。连锁企业(委托方)自身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更重要的是,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依规生产的能力,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建立制度并有效落实监督义务。连锁企业(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通过驻厂、巡查或信息化等手段,对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实施有效监督。此外,连锁企业(委托方)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受托方生产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合同与报告双重要求。委托生产合同必须详细约定食品安全相关事项,且不得通过合同条款减免法定责任。合同订立后,双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确保生产活动透明化。
➢ 全链条质量控制责任。《办法》规定连锁企业(委托方)的全流程质量控制责任涵盖对受托方资质的前置查验、原料进货查验、成品检验留样、标签标识核验、定期检查评价,以及问题产品召回等。
《办法》明确的“责任闭环”要求推动品牌方将管理链条从终端门店延伸至上游工厂,初期可能会增加较大的管理成本,长期将有利于连锁企业增强供应链的稳定性与品牌价值的可靠性,是对连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护航,将推动行业从粗放的“贴牌”、“代工”等规模扩张,转向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价值增长。此外,统一的规则将有效清理市场灰色地带,让合规经营的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
面对新规,观望与规避绝非明智之举。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此倡议全行业企业主动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提升内部管理、锻造供应链韧性的战略行动,具体包括:
➢ 立即开展自查与梳理。全面盘点所有采用委托、贴牌、定制模式的产品线,逐一核查受托生产商的资质与能力是否符合新规要求;
➢ 系统升级管理制度与合同体系。依据《办法》要求,修订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设或强化对委托生产活动的监督职能;审查并重新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确保其内容完备、权责清晰;
➢ 积极拥抱报告与透明化要求。将向监管部门报告视为常规合规动作,并利用产品标签双标注的契机,主动向消费者传递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公开承诺;
➢ 探索数字化监督工具。积极响应《办法》中鼓励信息化监督的导向,探索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数据共享平台等技术,实现对异地生产过程的实时、高效、可追溯的监督,降低合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