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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饮料浓浆含超量三氯蔗糖,是否可以根据带入原则(GB 2760条款3.4.2)制作现制饮料?

  • 日期:2022-05-13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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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供应商处购入了一款“风味饮料浓浆”原料,用于现制饮料的制作。供应商提供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 通过供应商提供的配方,发现该原料中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添加量为0.5g/kg,超过GB 2760中规定的“饮料”类别允许最大使用量0.25g/kg。 供应商反馈,饮料浓浆可以参考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GB 2760条款3.4.2)。只要以不小于标签建议的稀释倍数进行使用,确保终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要求即可。 请问:确保现制饮品制作时,按标签推荐进行稀释,且确保最终现制饮品产品符合GB 2760要求(三氯蔗糖不超过0.25g/kg)。该“风味饮料浓浆”是否可以用于门店现制饮料的制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3.4.2规定,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鉴于“饮料浓缩液(浓浆)”为用于生产饮料的中间产品,其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是为了饮料生产加工的需要,根据本标准中3.4.2的规定可以使用本标准批准在饮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使用量应能保证其所生产的饮料中食品添加剂符合本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