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兴市监处罚〔2025〕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经营***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以下简称“蛋白饮品”),该“蛋白饮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产品类型为“复合蛋白饮品(低糖)”,产品标准代号为“QB/T 4222”,“植物(大豆和燕麦)蛋白质贡献率不低于50%”,配料表信息为“水、黄豆研磨酱(大豆、植物油)、白砂糖、全脂奶粉(添加量≥1.7%)、燕麦粉、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乳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黄原胶、蔗糖脂肪酸酯、三氯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甜蜜素、安赛蜜、三氯蔗糖、食用香精]碳酸钙、食用盐”。 经查询《QB/T 4222-2023 复合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的定义为“以乳等含动物蛋白的可食用原料和(或)其制品,以及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种仁和(或)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 “蛋白饮品”以包装盒、包装箱的方式包装经营。其中包装盒的规格为250mL,正面中部偏上位置印制有同样字体字号、上下排版的“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字样。包装箱规格为250mL×12盒,正面居中印制有整个包装箱中最大号字体的“高钙牛奶”,紧邻下面印制有较大号字体的“HIGH CALCIUM MILK”,下四分之一部分居中位置用小号字体印制有“复合蛋白饮品”(单字大小大约为“高钙牛奶”单字的十分之一)。包装箱正面背景上四分之三部分为纯白色,下四分之一部分为整体呈绿色的草地等图案,“复合蛋白饮品”紧挨下部绿色背景部分。 除检验报告外,当事人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蛋白饮品”的合同、票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销售平台提供的数据,举报订单中的店铺经营“蛋白饮品”均是以包装箱为销售单位,该店铺两年内销售42箱,拼团价总计1389.1元,店铺商家实收金额1256.1元。 根据销售平台提供的信息以及举报订单截图,消费者购买“蛋白饮品”的链接中,产品名称为“***高钙牛奶饮品早餐用奶学生用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