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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的相关问题

  • 日期:2022-09-13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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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中有些实施的疑问望明确。

1.警示信息方面,对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等,要求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请问,这里的20%面积要求是指的是划出的警示区域还是指文字所占的面积?

如果是对划出的警示区域,那文字高度满足GB 7718 1.8mm要求是否可以?

2.对进口固体饮料产品这个警示区域是指加贴白标上的范围还是需要考虑原包装的面积?

1.第三条中“所在面的20%”指的是划出的区域面积,警示语字体高度参照保健食品警示语要求;

2.对进口加贴产品,面积计算方式以加贴白标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