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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通食品标示保健功能 被判10倍赔偿

  • 日期:2019-10-05
  •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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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2民初591号

原告:运长坤,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庙路北向南瑞峰花园****。

法定代表人:余维红。

原告运长坤与被告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杞园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长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杞园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长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货款2502元,赔偿原告25020元,共计2752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在被告天猫开设的天杞园旗舰店购买了天杞园宁夏中宁正宗无果枸杞芽尖茶124g礼盒装,共18盒,共花费2502元。天猫订单编号:96995861077324112,上述产品信息,品名:枸杞芽茶,配料:无果枸杞嫩芽,净含量124克,条形码:6923773513123,生产许可证:QS6400314020134,执行标准:DBS64/684,产品外包装上写明:本产品“0”添加有机保健食品,它具有很好的降三高,安神等作用,请您放心使用。经过原告对该食品进一步查询,该涉案食品不符合其执行标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本院。

天杞园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7日,运长坤在天杞园公司开设的天猫“天杞园旗舰店”购买“天杞园宁夏中宁正宗无果枸杞芽尖茶124g礼盒装”18盒,单价139元,共计2502元,订单号96995861077324112。该产品外包装标明:产品名称为枸杞芽茶,配料为无果枸杞嫩芽,产品标准号为DBS64/684,委托商为江苏天杞园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受委托商为宁夏山里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QS6400314020134。该产品外包装另标明:本产品为“0”添加有机保健食品,它具有很好的降三高、安神等作用,请您放心使用。使用方法如下:1、降血压……2、降血糖……3、降血脂……注意:低血压患者严禁使用,正常人每次5克,饮茶水具有很好的安神作用。

DBS64/684号标准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的宁夏枸杞叶茶地方标准,该标准第9.1条要求标志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6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不到编号为QS6400314020134生产许可证,该编号亦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编制规则。

本院认为,运长坤提交的网购交易订单截图及商品实物图片可以证实其与天杞园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执行DBS64/684号食品安全标准,但涉案产品标明该产品“具有很好的降三高、安神等作用”且标明了降三高的具体使用方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要求,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合国家编制标准,按照该许可证号未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到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运长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为运长坤办理“天杞园宁夏中宁正宗无果枸杞芽尖茶124g礼盒装”共计18盒的退货手续;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退还运长坤货款2502元并赔偿运长坤25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600元,由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张 峥

人民陪审员  苏恩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又可

书记员杨天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