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份国际食品安全动态汇总,由中食安信汇总海关总署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欧盟:
【标准法规】欧盟批准直长马唐脱皮谷物等两种传统食品作为新型食品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18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8/2016和2018/2017,分别批准来自第三国的传统食品直长马唐脱皮谷物(decorticated grains of Digitaria exilis)和糖高粱糖浆(syrup from Sorghum bicolor (L.) Moench)作为新型食品。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5/2283,欧盟委员会修改了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将直长马唐脱皮谷物和糖高粱糖浆列入授权的新型食品清单,并规定在含有此两种物质的食品标签上应标识含有相应成分。该法规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后二十日生效。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克菌丹在啤酒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8年12月21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发布消息称,修订克菌丹(captan)在啤酒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根据法规(EC)No 396/2005第6条,ADAMA Agriculture BV代表ADAMA Makhteshim Ltd.向荷兰国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要求修订克菌丹在啤酒花中现有的最大残留量,该申请之后转至欧盟食品安全局。经过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得出结论,尽管根据水果和水果蔬菜的残留定义残留试验的数据足以得出啤酒花的中克菌丹暂定的最大残留水平,但由于风险评估缺乏可靠的残留定义,欧盟食品安全局认为修改此限量需要进一步的风险管理考虑,目前啤酒花中克菌丹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 mg / kg。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某些非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的进口官方控制水平
欧盟官方公报2019年1月11日消息,2019年1月8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 2019/35,修订(EC)No 669/2009号法规附录I,修订某些非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的进口官方控制水平,本次强化检查产品涉及我国的甜椒、茶叶、枸杞产品,并将强化检查农残项目。检查比例见下表: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食品中扑海因最大残留限量
据欧盟官方公报2019年1月11日消息,2019年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条例(EU)2019/38,修订法规(EC)No 396/2005 附件II和 V食品中扑海因最大残留限量,该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修订后部分限量见下表: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广灭灵等农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9年1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法规(EU) 2019/50,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396/2005中附件II、III、IV和V,修订氯虫苯甲酰胺(chlorantraniliprole)、广灭灵(clomazone)、环溴虫酰胺(cyclaniliprole)、喹螨醚(fenazaquin)、制定杀(fenpicoxamid)、氟嘧菌酯(fluoxastrobin)、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助壮素(mepiquat)、洋葱精油(onion oil)、噻虫啉(thiacloprid)和缬菌胺(valifenalate)等多种农药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该法规于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于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但高效氯氟氰菊酯在黑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于2019年1月26日起适用。其中,部分修订的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啶虫脒在木本坚果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9年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9/88,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 No 396/2005附件II,修订啶虫脒在木本坚果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本法规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将于2019年8月13日起适用,但对于啶虫脒在产油橄榄、大麦和燕麦中的修订限量,应从2019年2月13日起适用。部分修订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源自南极磷虾的脂溶性提取物作为新型食品成分的磷脂含量
2019年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9/108,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新食品的法规(EU)2015/2283,修订欧盟委员会法规(EU)2017/2470中授权的新型食品联盟清单,将源自南极磷虾的脂溶性提取物[lipid extract from Antarctic Krill (Euphausia superba)] 作为新型食品成分的磷脂含量修订为:≥ 35 % 至 < 60 %。该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生效。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噻嗪酮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欧盟官方公报2019年1月24日消息,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法规(EU) 2019/91,对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396/2005中附件II、III和V进行修订,修订噻嗪酮(buprofezin)、除虫脲(diflubenzuron)、乙氧嘧磺隆(ethoxysulfuron)、碘苯腈(ioxynil)、禾草敌(molinate)、啶氧菌酯(picoxystrobin)、吡喃草酮(tepraloxydim)等多种农药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该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日生效,于2019年8月13日起实施。修订后部分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豆类蔬菜等食品中多效唑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19年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9/89,对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396/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附件II、III和 V 进行修订,对豆类蔬菜等食品中溴敌隆( bromadiolone)、依托芬酯( etofenprox)、多效唑(paclobutrazol )和戊康唑( penconazole )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限量标准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起第20日生效。部分修订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欧盟扩大阿兰藤黄籽油作为新型食品的使用范围
2019年1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消息,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法规(EU) 2019/110,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新食品的法规(EU)2015/2283及申请人申请,批准扩大阿兰藤黄籽油(Allanblackia)作为新型食品的使用范围,新增允许用于植物油和牛奶的混合产品,同时修订阿兰藤黄籽油作为新型食品的规格及要求。新修订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法规(EU)2017/2470授权新型食品清单中阿兰藤黄籽油相关条目修订如下: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裂壶藻油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规定
欧盟官方公报2019年1月25日消息,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 (EU) 2019/109,对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2015/2283 允许裂壶藻油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规定进行修改,根据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7/2470建立的授权新食品原料清单中的条目,裂壶藻油指的是Schizochytrium sp. Oil,现增加备注在含有它的食品的标签上指定新食品为:来自microalgae Schizochytrium sp.的油,法规附件中规定的裂壶藻油使用条件和标签要求也进行相应修订。该法规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二十日生效。部分使用限量标准见下表:
美国:
【标准法规】美国制定精甲霜灵在干可可豆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8年12月21日,美国联邦公报消息,美国环保署发布2018-27047号文件,制定了精甲霜灵(Mefenoxam)在干可可豆等食品中的的最大残留限量,2018年12月21日起生效,异议和听证请求必须在2019年2月19日当天或之前收到。新制定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美国修订唑虫酰胺在洋葱等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8年12月21日美国联邦公报消息,美国环保署发布通知修订唑虫酰胺(tolfenpyrad)在洋葱等部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该要求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反对或听证请求按照40 CFR§178的说明,在2019年2月19日前提交申请。美国联邦法规40 CFR§180.42关于唑虫酰胺的修订残留限量要求如下:
【标准法规】美农业部发布转基因食品标签最终法规
12月20日,美农业部(USDA)发布转基因食品(GMO)标签最终法规《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公开标准》,称如果没有检出“转基因物质”,则不会要求对转基因作物所产高度精练成分进行强制性标示。
该法规规定了新的国家强制性生物工程(BE)食品公开标准(NBFDS或标准)。该新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厂、进口商、其它单位如对零售食品加施标签,则应公开有关BE食品和BE食品成分信息。该法规目的是向消费者就BE食品情况提供强制性国家统一标准所要求公开的信息。
该法规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延长实施日期(针对小型食品食品生产厂)为2021年1月1日,自愿性符合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强制性符合日期为2022年1月1日。
【标准法规】美国豁免氯酸盐在番茄中的残留限量
2018年12月24日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美国环保署发布2018-27908号条例,豁免氯酸盐(chlorate)在番茄中的残留限量。据了解,本次豁免申请由ICA Trinova, Inc.提交。美国环保署就其毒理性、暴露量以及对婴幼儿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风险评估,得出结论认为,氯酸盐对普通人群、婴儿和儿童的健康无影响,因此豁免其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新条例自2018年12月26日生效。异议和听证请求必须在2019年2月25日之前提交。
【标准法规】美国修订有机法规中“国家允许和禁止物质清单”
2018年12月27日,美国联邦公报消息,美国农业部市场服务局发布2018-27792规则,发布新修订的有机法规中“国家允许和禁止物质清单”,修订要点如下:修订清单中允许用于有机生产或处理的17种物质的使用限制,新增氧化镁等16种允许用于有机生产或处理的新物质,将植物源杀虫剂鱼藤酮列为有机作物生产中的禁用物质,将伊维菌素作为允许的杀寄生虫剂用于有机畜牧生产。该规则将于2019年1月28日实施,但对于物质伊维菌素、香料、纤维素和甘油的修订将于2019年12月27日实施。
【标准法规】美国发布《进口肉类、禽类、蛋品标签验证》指令
2019年1月24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发布《进口肉类、禽类、蛋品标签验证》修正指令,该指令指导检验项目人员(IPP)对进口肉类、禽类、蛋品实施标签验证工作,合并了FSIS81-16号通报的内容。IPP应验证每批供复检的运输集装箱、直接包装、保护层、分切肉、胴体符合FSIS标签、标志要求。IPP应选择供检的样品(托盘包装、相关包装、胴体)数量,对进行标签验证的托盘(LVP)、样品单位确定随机编号,检查指定样品的数量。检查样品中每件托盘上纸箱标签情况。
加拿大:
【标准法规】加拿大确定环酰菌胺等三种农药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8年12月3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G/SPS/N/CAN/1202/Add.1、G/SPS/N/CAN/1203/Add.1和G/SPS/N/CAN/1207/Add.1通报,确定环酰菌胺(Fenhexamid)、双丙环虫酯(Afidopyropen)和啶氧菌酯(picoxystrobin)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生效日期分别为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1月28日和2018年11月29日。具体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加拿大确定炔草酯在鸡蛋等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9年1月4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G/SPS/N/CAN/1210/Add.1通报,确定炔草酯(Clodinafop-propargyl)在鸡蛋等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生效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具体限量如下:
澳新:
【标准法规】澳新批准聚天冬氨酸钾作为稳定剂用于葡萄酒
2018年12月18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69-18号通告,批准聚天冬氨酸钾(potassium polyaspartate)作为稳定剂用于葡萄酒,允许的最大使用限量为100mg/L。据了解本次申请由Enartis Pacific Pty Ltd.提出,根据FSANZ危害和饮食暴露评估,在拟议的使用水平下,使用聚天冬氨酸钾作为葡萄酒的稳定剂,不存在公共健康和安全问题。
【标准法规】澳新发布《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183号修正案
2019年1月23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ZN)发布71–19号公告,发布《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183号修正案(FSC124),修订内容如下:(1)A1129:罗汉果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2)A1156:源自超高油酸红花系26和40的食品;(3)A1157:酶法制备瑞鲍迪甙M;(4)A1158:迷迭香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相应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有关食品添加剂列表等内容。
【标准法规】澳大利亚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录20(2019年第2号公报)
1月29日,澳大利亚农兽药管理局(APVMA)发布2019年第2号公报,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表20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拟从[1.1]中删除嘧菌酯(Azoxystrobin)在生菜等食品最大限量,拟新增嘧菌酯(Azoxystrobin)等多种农药在绿叶蔬菜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新设立2,4-D等农药在除动物食品外的所有其他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部分(拟)修订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澳大利亚更新进口运动辅助配方食品规范
2019年1月25日,澳大利亚农业与水资源部发布IFN 02-19号公告,发布更新的进口运动辅助配方食品(Formulated supplementary sports food)规范,更新添加到运动辅助配方食品中被认为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物质清单。如果进口运动辅助配方食品含有以下物质,则不予进口,如果已分发则应停止销售。更新物质清单包括:特定的毒药/药物例如1.3-二甲基戊胺盐酸盐(DMAA);未经授权使用的新型食品如地那明或甲基大果咖啡碱;禁用植物;未经授权使用的营养物质如瓜氨酸;成分超标使用如L-丙氨酸每日使用剂量超过1.2克(或1,200毫克)。本供稿取代2018年10月3日发布的第13/18号通知,并自发布起生效。
日本:
【标准法规】日本修改清凉饮料水的规格标准
2019年1月1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111第13号通知,公布修改清凉饮料水的规格标准。主要内容为:将之前公布的标准中“自公布之日起六月以内”改为“2019年1月12日以前制造和进口用于加工、使用、烹饪、保存或销售的清凉饮料水”,实施日期为2019年1月13日。
【标准法规】日本修订食品中部分农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2019年1月2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122第2号通知,修订部分农兽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并新增2种物质为豁免物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修改赤霉素、二甲噻草胺、氟唑菌酰胺、氟胺氰菊酯、七氯、莫奈太尔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新设Fluxametamide作为杀虫剂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2)新设癸酸甘油酯、甘油柠檬酸脂肪酸酯作为豁免物质。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部分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限量,自本公告发布日起6个月内仍可适用以往规定。
韩国:
【标准法规】韩国发布《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全部修改告示
12月1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第2018-108号告示,修改《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全部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并食品和畜产品的标示标准。 2.根据《食品的标准及规格》中修改的食品类别对“各类食品的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进行重新整理。制定解冻后可流通销售产品中增加的果蔬汁、其它水产加工品(仅限杀菌和灭菌后真空包装的产品)的标示标准。 该告示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法规】韩国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内容
2018年12月20日,韩国食药部网站发布《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修正案(第1809号 总理令),修订了第16、27、31、33和35条条文,修订部分内容涉及:一是第27(1)条除第1至9号文件外,新增未感染牛海绵状脑病的官方健康证明和二恶英残留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进口热处理盐)两个文件;二是第35条新增“4.用于怀孕、哺乳、特殊医疗用途的食品”等内容;同时补充规定新增了“附件25 进口食品进口申报单”(于2018年12月28日起适用)。该修订案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准法规】韩国修订《健康功能食品法案》部分内容
2019年1月2日,韩国食药部网站发布《健康功能食品法案》修正案(第15938号法律),修订“第14条(标准和规范)中第①点”,要求儿童健康功能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应有相应规定。该修订案于2019年12月12日起生效。
【标准法规】韩国发布《食品添加剂法典》部分修改单
1月9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1号公告,修改《食品添加剂法典》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1.修改加工助剂等的安全性提交材料部分:(1)新设加工助剂的相关定义,放宽新规申请时应提交的安全性材料范围。(2)修改香料的新品种申报时应提交的安全性材料。2.新设食品添加剂相关农药残留标准适用原则。3.删除面类添加碱剂的生产标准。4.修改“α-淀粉酶 ”和“β-胡萝卜素”的定义:(1)在“α-淀粉酶 ”的生产菌株中增加“插入微小根毛霉(Rhizomucor pusillus)的α-淀粉酶基因的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2)新设“β-胡萝卜素”的定义和纯度试验中残留溶剂标准。5.修改“硅酸镁”等8种添加剂的成分规格:(1)修改“硅酸镁”的成分规格中干燥失重标准。(2)修改“谷氨酸钠”等3种添加剂的CAS号。(3)在“咖啡因”的别名和CAS号中增加咖啡因1水盐相关内容。(4)修改2种“合成香料”物质相关的普通名称误写。6.修改“焦亚硫酸钠”等9种添加剂的使用标准:(1)修改焦亚硫酸钠等6种亚硫酸盐类的使用标准,可将其用于白兰地及一般蒸馏酒中。(2)修改氢氧化钠溶液使用标准使其与氢氧化钠使用标准一致。(3)细化抗坏血酸棕榈酸盐及丙二醇使用标准中的其他食品。7.在别表2中增加辣椒素等20种合成香料物质。
【标准法规】韩国修订《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实施规则》
2019年1月24日,韩国食药部发布了第2019-030号公告,拟修订《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实施规则》,修订内容如下:(1)规定了国外试验、检验机构指定有效期的延长和重新指定程序,整理相关公文格式。(2)规定了应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种类、未登记相关信息时采取的行政处分种类。(3)规定了国家标准实验室的指定条件、程序。(4)对出入试验、检验机构者持有的证件、试验、检验评价指导员的资格、任期、津贴、代表身份证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5)规范试验、检验机关工作的各种公文格式。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3月4日。
【标准法规】韩国修订《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实施令》
2019年1月24日,韩国食药部发布了第2019-029号公告,拟修改《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实施令》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熟练度的评价工作委托给食品药品安全评估机构评估;二是新设立违反教育培训义务的相关罚款标准。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3月4日。
其他:
【标准法规】印度修订了食用调和植物油标签要求
2018年月12月31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发布了关于食品安全和标准(包装和标识)法规2018年第一次修订案的宪报,此次修订主要是调整关于食用调和植物油标签声称、标签的具体规定/限制等要求,规定此类产品外包装正面标签上应注明品牌名称/商标,正面标签上调和“食用植物油”字样高度不得小于5mm,“名称和天然食用植物油百分比以重量计”高度不得小于3mm。相关要求自该宪报发布日起实施。
【标准法规】欧亚经济联盟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签
2019年1月29日中国农业转基因管理微信公众号消息,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社会福利监督署于2018年12月28日宣布,关于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签的决定已在欧亚经济联盟(EAEU)五国(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及俄罗斯)生效。法规规定如果产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则需要在包装上标明“含转基因成分”,出口商对出口至俄罗斯的转基因原料必须进行转基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