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疾控部门对列入《目录》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国家疾控局对《目录》中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二、按照相关规定已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其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对已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予发放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未列入《目录》的涉水产品不需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国家疾控局
2025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以不锈钢、铜及铜合金、钛及钛合金、聚乙烯类、聚丙烯类、聚氯乙烯类、氯化聚氯乙烯、聚丁烯、聚酰胺类、聚碳酸酯、聚甲醛、聚苯醚、聚砜、聚苯砜、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聚苯乙烯、聚四氟乙烯、聚偏氟乙烯、玻璃钢类、搪瓷、橡胶类等材料生产或作为内衬的和以本目录所列防护材料作为内涂材料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注:蓄水容器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管道输送过程中设置的具有储水功能的水池、水箱等设备。
(二)密封止水材料。
以橡胶类、聚四氟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聚氨酯材料生产的密封圈、密封胶条。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具有稳流(压)储水罐或储水箱的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含醇酸树脂)涂料。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砂、铜锌合金。
(二)膜。
以聚苯乙烯、聚丙烯酸类、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砜、聚醚砜、聚丙烯腈、聚偏氟乙烯、聚四氟乙烯、聚乙烯、聚酰胺类、醋酸纤维素、陶瓷材料生产或共混生产的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
(三)离子交换树脂。
苯乙烯系树脂、丙烯酸系树脂。
(四)上述水处理材料的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混凝剂、絮凝剂、助凝剂。
聚氯化铝、聚合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硫酸铝钾、阴离子和非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硅酸钠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聚丙烯酸,丙烯酸-2-丙烯酰胺-2-甲基丙磺酸共聚物和聚马来酸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氧化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25m³/h)。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等。
(二)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水源水质要求的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设备(净水流量≤25m³/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消毒器、次氯酸钠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及水质处理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