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温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生产月饼的标签虚假标注与欺诈消费者。其标签明确标示了多种配料的含量,含量标注错误,但实际投料并未达到所标示的数值。该行为违反了G8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3.4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标签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生产的“月饼"未标示馅料中板栗的具体含量,并且未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该行为不符合产品所宣称执行标准GB/T 19855 9.2和8.4.1的规定。销售金额321.5元;共计销售金额589.5元,没有库存留下。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89.5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2589.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