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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渠道的食品监管分析

  • 日期:2017-01-23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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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般货物贸易进口模式外,随着近些年中国消费者对于国外食品需求的增长,国外食品以更加便捷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进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包括保税商品进口方式和海外直购方式。2016年,中国监管机构出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考虑,制定了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的多项监管措施,但对于这些政策又制定了过渡期(过渡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本文就跨境电商进口渠道在2016年的相关食品法规变动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一、定义和分类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按进口途径主要分为: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以下简称“保税进口”)和国际快递邮件方式进口(以下简称“直邮进口”),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直邮进口

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

进口B2C模式

进口B2B2C保税备货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

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

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速通关

适用企业

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外电商

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

发货地点

国外

保税港区

时效

7-10天

5天以内

商品种类

更丰富

有限制

二、2016年发布的相关法规汇总

2016年,国家食品监管机构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见下表:

名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

2016/1/15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6/3/24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等

2016/4/6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16/4/7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财政部

2016/4/13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等

2016/4/15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财政部

2016/4/15

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

国家质检总局

2016/5/16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

2016/5/24

食药总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药总局

2016/8/30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0/13

进一步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至2017年底

商务部

2016/11/15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2/07

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

2016/12/27

三、重要法规解读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自2016年7月1日起,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食药总局申请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食药总局备案。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3.《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

一是通关单仅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网购保税商品。而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直购商品,免于签发通关单。

二是将通关单的签发环节设定在一线,避免在二线出区时对小包裹逐个签发通关单,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

三是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检验检疫机构将通关单电子数据直接发送海关,尽最大可能实现通关单无纸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四是清单内仅有约36%的编码在法检目录内,需要凭通关单验放,其余都不需要通关单即可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4.《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过渡期内,在上海、杭州、宁波等10个试点城市,继续按照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备注中关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过渡期政策的有效期至2017年5月11日。

5.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至2017年底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称进一步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至2017年底。

四、笔者观点

综合目前的法规要求,以这种方式进口食品优点和风险并存。

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入境中国食品的优势是:

(1)不需要办理通关单,因此通过该入境方式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对产品配料及包装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可进口食品。

(2)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不需要许可证,也不需要对配方进行注册或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存在的风险是:

(1)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在过渡期内发布新的监管法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的稳定性存在风险;

(2)过渡期结束后(即2017年12月31日后),如果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中保税商品进口方式进口产品到中国,需要办理通关单手续,而如果通过海外直邮方式进入中国销售,则不受影响,即不需要办理通关单手续。

(3)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需要许可证,产品配方需要进行注册或备案。

(4)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入境中国的食品也要受国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进境后产品始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约束,不调整产品配料和包装的风险始终存在。

(5)过渡期结束后(即2017年12月31日后),是否会出台新的法规将所有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入境中国的食品一律按照普通食品进口程序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