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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网络销售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你分得清吗?

  • 日期:2024-05-04
  •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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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特殊食品也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以保健食品为例,中商产业研究院近期发布的《2024—2029年中国保健食品行业调查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显示,我国保健食品主要营销渠道为直销、电商和药店。其中,直销渠道占比最多,达36%;电商渠道位居第二,占比为34%;药店渠道占比第三,占比16%。从销售渠道来看,保健食品行业线上线下的融合趋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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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广大网友在网上购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时,当您打开购买界面后,是否会碰见保健食品(带有蓝帽子标识)等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同时展示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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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蓝帽子标识

图片列举的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产品和品牌,这类特殊食品在线下商超、药店等途径销售时,很多都能规范地设置专区销售展示,为什么一到了网上,就混合展示了呢?难道线上购物的消费者更为专业吗?

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展示难道有什么不妥吗?——法律禁止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其风险特点、食用人群与普通食品不同,例如有的保健食品有不适宜人群,这些不适宜人群如不慎选购食用了这类保健食品,非但起不到保健作用,反而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对特殊食品予以严格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如果网络平台上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合展示、混合销售,从普通消费者角度,您能否在购买页面准确区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能否按照自己的需求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有些保健食品有不适宜人群,这样的展示方式对您是否有提示作用?这是否属于混放混淆?这种情况是否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混放的立法本意?

特殊食品混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特殊食品在线下、线上销售中的“混放”情况如何?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行动中,对线下销售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的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并通过普法培训指导、立案查处宣传警示等方式,引导线下场所合规经营。目前,线下特殊食品销售者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禁止性规定已有普遍了解,大多数都能以分区销售的形式明显区分,避免混淆。虽然线下销售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违法行为偶有发生,但这种情况正得到持续规范。

笔者查看多个网络平台后,发现很多销售页面都存在保健食品(包装上有蓝帽子标识)和普通食品(包装上无蓝帽子标识)放在一起同时展示的情况。也就是说,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的情况属于普遍现象。

还是同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些耳熟能详的产品、品牌,在商超、药店等线下第三方经营者销售场所中常常能做到分区销售、避免混放,而一进入网络经营者店铺或者其品牌网络旗舰店时就做不到了呢?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混放行为,该如何规范?

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行为,提高其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发布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线上线下一致”的要求与“线上线下并不完全一致”的实际情况更好地统一起来。《指南》明确指出“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避免出现法律责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平台首页或平台内店铺首页设置特殊食品统一入口、弹窗提示、特殊食品售卖网页设置不同字体形状、颜色和大小等,正确引导消费者清晰辨别所购商品是否属于特殊食品。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产品性质一致,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特殊食品混放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明确仅限于实体店销售,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是不是也应该遵守该禁止性规定?《指南》发布已半年有余,网络平台、特殊食品经营者是否采取措施落实《指南》“明显区别,避免混淆”的要求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