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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于处罚,是否仅免于罚款,还是免收不合格产品之外的其他所有罚种?

  • 日期:2025-07-24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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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检查的过程中,经过抽检发现商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标准,但是商家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这里免予处罚是仅免罚款,还是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外的所有罚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等)均予以免去?

答: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已明确,对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清晰界定,但仍需对不合格食品予以没收。这一措施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没收行为本身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必须严格遵循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