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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儿七星茶被投诉后,衍生集团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等,二审再驳回

  • 日期:2020-03-24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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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衍生集团”)诉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有了最终结果。

此前,衍生集团认为,王老吉公司先后就相同事由重复投诉旗下产品“衍生小儿七星茶”,遂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衍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衍生集团不服,继续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不存在诋毁衍生集团的故意,亦无证据证实该行为造成了衍生集团相关产品的声誉受到贬损的后果,衍生集团上诉称王老吉公司存在商业诋毁行为的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另外,一审法院认定王老吉公司相关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纷:衍生集团诉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产品描述涉嫌虚假宣传

衍生集团和王老吉公司的纠纷源于市场上热销的药品“七星茶”。

《中国药典》2015年版关于小儿七星茶颗粒的记载指出,其功能与主治为开胃消滞,清热定惊,用于小儿积滞化热,消化不良,不思饮食,烦躁易惊,夜寐不安,大便不畅,小便短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明确“小儿七星茶颗粒”的性质属于中药药品。

衍生集团是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衍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衍泰药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衍生小儿七星茶TM固体饮料”产品,经食药监部门依法审查许可生产,是集团旗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

2015年9月,王老吉公司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衍生小儿七星茶”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同年11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该局经调查认为,衍生集团已明确该食品的属性,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小儿七星茶”是衍生集团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药品名称生产的食品。

2017年9月26日,王老吉公司再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关于投诉衍生牌小儿七星茶违规问题的报告》。同年10月和12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均答复“不予以立案”。

对此,衍生集团认为,王老吉公司先后至少三次就相同事由重复投诉,符合商业诋毁的客观表现方式,其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权利的范畴,同时,衍生集团对王老吉公司官网的三公仔益生菌、王老吉龟苓膏、吉芝草虫草饮、王老吉枇杷糖、王老吉润喉糖等产品的广告宣传作了网页公证,主张王老吉公司官网上述产品描述涉嫌虚假宣传,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没造成损害衍生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的结果,不属于商业诋毁,属于正常合法的投诉监督行为。至于衍生集团主张王老吉公司官网上述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上述产品与衍生集团的产品区别明显,不存在竞争关系,宣传内容虽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不足以令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药品或有特定的功效,故不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驳回衍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衍生集团不服此决定,随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王老吉公司系合法行使监督权力,涉案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关于王老吉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问题。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老吉公司就其认为的违规行为向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系其行使自身监督权力的正当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投诉均不成立,但是衍生集团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理应接受竞争对手、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公众对其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纠正。在衍生集团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王老吉公司以虚假信息进行投诉的情况下,不宜仅以其发起投诉或者投诉不成立为由,认定王老吉公司实施了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至于衍生集团主张王老吉公司三次就同一事项进行投诉的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即便如衍生集团所称,投诉次数多少亦与是否构成虚假投诉无必然联系,不能证明王老吉公司存在虚假投诉的行为或故意对衍生集团进行诋毁的行为,衍生集团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其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系合法行使监督权力,未违反市场基本商业秩序,尚未达到不正当干扰衍生集团合法经营活动的严重程度。

最后,王老吉公司向特定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但并未对该投诉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当的宣传和散布,衍生集团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投诉的相关材料曾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散发,行政部门亦未对衍生集团产品进行暂扣、抽检,不能证明王老吉公司存在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二是关于王老吉公司相关产品上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中王老吉公司是否符合虚假宣传行为主体条件的问题。王老吉公司作为同样从事食品、保健品等商品生产的企业,显然系与衍生集团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本案中,王老吉公司与衍生集团系同行业经营者,在市场中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一审法院仅以涉案产品名称、功效不同认定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该认定不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纠正。

其次,衍生集团主张王老吉公司在其相关商品上使用的宣传用语,虽有不准确或者夸大之处,但不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老吉公司相关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虽在论述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一节有不当之处,但其关于王老吉公司涉案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的结论正确,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结论予以确认。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