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海关总署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通过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进口食品源头监管,促进进口食品安全,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5 日。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要求,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1、《规定》强调了进口食品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
《规定》强调了出口国主管当局、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等进口食品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 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保障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
《规定》突出强调了出口国主管当局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包括生产企业注册申请的受理、“按中国的注册标准和要求进行逐项检查”以及推荐职责,并要“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持续监管”、“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通报”,同时还需提交“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声明”、 “监督检查报告”等,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因“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履职不当原因”而造成违反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可暂停接受其推荐、暂停其已推荐个别企业或所有企业注册资格”的规定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除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同时,其拟输华食品还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并要提供合规声明、“自我评价报告”等资料。
同时,明确了“进口商应当建立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等要求。
2、扩大了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范围
将需进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范围由“《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修改变更为“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目前只有水产品、乳品、肉类、燕窝、蜂蜜五类产品需要进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本次修改后原则上未来所有拟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均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但也明确“基于风险分析,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注册管理”。因此,中食安信认为大概率会基于进口食品的风险评估进行分批、分阶段的注册,全品类的注册短时间内应不会实现。
3、延长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
《规定》修改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将注册有效期从目前的 4 年延长至 5 年。这与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等的有效期相一致,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衔接及执行。
4、优化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材料要求
《规定》删除了“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方面的要求,新增了应使用中文或英文提供出口国主管当局“对推荐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报告”以及“企业承诺其卫生条件、生产过程能持续符合中国要求的声明”等的规定。
5、进一步明确了产品标示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在现有要求进口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的同时,还明确“应当在其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如实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这与现行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相比更加严格。
6、增加了审查评审验证的方式
在现有的实地评审的基础上,增加“可通过远程视频抽查等多种形式的审查评审验证”的规定,多种审查评审方式的灵活使用,将更有利于加快审批进度。
7、细化了整改、变更、撤销以及注销等情形的适用条件
在现有的基础上明确了“不能符合注册要求、未按要求提交年度验证材料、未按要求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等 3 种需要整改的情况,同时规定整改期间暂停对华出口相关产品。
细化了“未申请延续、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依法应当注销”等 3 种注销情形。
8、新增了年度验证及报告制度的要求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产品安全风险较高及消费人群敏感度较高的进口食品,海关总署对其已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年度验证及报告制度”,同时要求境外生产企业及所在国家
(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提交持续监管声明、“当
年最近 1 次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企业的合规声明及自我评价报告等材料。
总之,《规定》突出了进口食品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细化了进口食品注册的相关流程及要求,将有利于提升进口食品的合规性及食品安全水平。目前该《规定》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说明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及案例,以期法规能够更加完善,符合进口食品行业的现状及市场需求。
中食安信可以提供进口食品可行性评估、标签审核以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咨询等服务,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