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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装产品未标注原料的原保质期且执行标准有误,企业受双份处罚

  • 日期:2022-09-01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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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2〕28202*000***号

银行输入码:2822000437

当事人:上海莱*林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5260172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某某

身份证及号码:45020**011300**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022年3月,当事人向杭州米*国际贸易(杭州)有限公司采购了576公斤的原料冷冻黑猪4D前腿肉,并于2022年4月9日进行了分装,共计分装了1124包,规格为500g/包,产品未有其他生产工艺。冷冻黑猪4D前腿肉的原料信息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8日,保质期为24个月,当事人在分装后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原切伊比利亚黑猪肉,执行标准:GB/T17238,封装日期:2022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经营的原切伊比利亚黑猪肉的原料冷冻黑猪4D前腿肉原产国为西班牙,为单纯性分装的农产品,当事人标签标注了12个月,未按照原料的原保质期进行计算标注。另当事人原切伊比利亚黑猪肉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17238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冻分割牛肉标准》。分装的原切伊比利亚黑猪肉1124包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其中21份(2包为1份)的销售价为50元/份(币种: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剩余541份的销售价为12元/份,总计销售货值金额为7542元。另因当事人营业利润为-5381.34元,为亏本销售,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采购记录、相关分切记录、相关销售记录等予以证明。

2022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无主观故意行为,决定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