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领域,经常遇到卫生、质量、营养、安全等专业术语。关于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许多专家学者进行过探讨,提出许多见解。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是在“大安全”的角度上使用食品安全概念的。那时,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统筹协调的食品安全工作,既包括种养殖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也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要素。“大安全”角度下的食品安全工作,几乎包括了食品工作的方方面面。因为那时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既是食品工作的“牵头”部门,也是食品工作的“抓手”单位,还是食品工作的“兜底”机关。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食品安全的概念便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性,即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健康产品领域,普遍使用的是“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三个专业术语。也就是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立法调整和监管规范的是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的“三维”要素。除了安全外,有效、质量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至关重要。没有“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任何产品都包含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要素。“有效”是指产品的使用价值,“质量”是指产品的交换价值。在不同产品中,产品的“有效性”可以用不同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如食品中的“有效”主要是指食品的“营养”,而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领域,更多的是产品的“有效”。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是食品属性的维度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安全可以包括食品卫生,甚至食品营养,但难以包括食品质量的全部。食品安全是最低要求,与人的生存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标准,而食品质量是层级要求,与人的发展相关,食品质量标准是推荐标准、选择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及食品卫生的内容有: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第3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第58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第105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卫生主要是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环境、场所等要素或者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及食品质量的内容有: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第83条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1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食品质量的要素中包含着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食品质量的最低要求;突破食品安全底线的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不得生、经营和使用。对特殊食品往往实行更严格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这是现代食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及食品营养的内容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67条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76条规定,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80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第81条规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第12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从上述规定看,营养是食品安全的要素之一。食品营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应当有”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我们要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质量强国。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坚定不移建设质量强国。“十四五”期间,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总结食品产业和食品监管的成长历史,借鉴国际社会食品监管的成果经验,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有必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食品营养、食品质量等管理,统一到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中,既坚持保障食品安全底线,又坚持促进食品质量高线,持续提升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和食品保障水平。
如前所述,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往往认为,食品安全是最低要求,是强制保障,食品安全战略是国家战略,食品安全责任是国家责任。而食品质量是发展要求,是选择需求,食品质量是商业选择,是企业责任。这是对于食品质量的认识是片面的、肤浅的。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质量强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食品工作应当坚持保安全底线和追质量高线的有机统一,食品监管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同时也应当负责食品质量提升,以推动我国食品工作不断跨上新台阶。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有利于全面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目标。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更加注重以质量提升减轻经济下行和安全监管压力,真正形成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将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统一管理,有利于在实现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发展目标,更好地满足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新需求。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有利于构建综合型统一型食品监管体制。目前,在我国食品安全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质量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目前,市场总局的相关食品安全司局并不承担不属于食品安全的食品质量监管。按照一个事项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应当将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统一赋予食品相关司局一体负责。这样有利于加强对食品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符合国际食品统一监管的发展道路。在美国,1906年颁布《纯净食品药品法》,1938年颁布《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1997年颁布《食品药品监管现代化法》。在欧盟,2002年1月2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第1782002EC号有关食品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务相关程序的法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一是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将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质量监管进行整合,统一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食品监管职责,该部门既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也负责食品质量促进。二是调整食品标准,将食品标准分为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食品质量标准。三是增加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促进食品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四是鼓励食品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和工艺生产优质的食品。增加“食品产业促进”一章,完善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五是优化食品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质量促进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