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时对受试物的要求有哪些? 1、受试物必须是在产品保质期内。 2、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如需特殊处理的受试物(如浓缩、去除辅料等),试验报告中应说明处理方法及理由,处理工艺应与样品生产工艺一致。 3、与毒理学、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兴奋剂检测所用受试物同一批号,若保质期内无法完成全部试验项目的样品(如:酸奶等),允许使用不同批号的样品,但应说明理由。 4、含乙醇的受试物,如乙醇含量超过15%,应将乙醇含量降至15%,调整受试物乙醇含量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