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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业打假人称月饼中添加焦糖色属非法添加,十倍索赔被拒

  • 日期:2019-06-30
  •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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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9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亮,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荣诚食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工业沿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辉,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忠,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永亮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荣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永亮、被上诉人荣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永亮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永亮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荣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产品食品分类及法律适用问题。涉案产品为月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中,月饼的食品分类号应为07.02.03,一审法院将其界定为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可添加焦糖色食品列表中没有包括月饼,说明涉案的产品超范围添加了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实施指南附录5中,食品分类号为07.04的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的说明显示“用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如月饼馅料等。”该说明中间使用的句号说明包括两种意思,用途及包括范围。2.涉案产品添加焦糖色不合法。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添加焦糖色的月饼产品作出行政处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244号民事判决认定月饼中添加焦糖色属于不合法行为。荣诚公司提供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并未在国家民政局备案,其复函不具有可信度。荣诚公司出具的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并未涉及该产品中是否包含焦糖色,以及食品中添加焦糖色是否合法的问题。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涉案产品添加焦糖色属于非法添加,因其已经明确了月饼属于焙烤食品。

荣诚公司辩称:1.涉案产品中蛋黄红莲蓉月饼的配料添加焦糖色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张永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应予驳回。首先,涉案产品是月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855-2015《月饼》第4.2.1广式月饼中的表述是“以广东地区制作工艺和风味特色为代表,以小麦粉等谷物粉或植物粉、糖浆、食用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饼皮,经包馅、成型、刷蛋、烘烤(或不烘烤)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口感柔软的月饼。广式月饼按馅料和饼皮不同分为下列类型:4.2.1.2蓉沙类,包括4.2.1.2.1莲蓉类,…4.2.1.7蛋黄类等等”。另GB/T19855-2015《月饼》第1页第7段注明“将‘按地方风味特色分类’修改为‘按派式特色分类’”在第8页广式月饼色泽要求是“具有该品种应有色泽”。即涉案蛋黄红莲蓉月饼应具有蛋黄红莲蓉月饼应有的色泽,需要在涉案月饼馅料中添加焦糖色起着色作用。其次,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第39页食品分类号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料),该条规定的焦糖色最大使用量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实施指南第108页食品分类号07.04的说明是“用于焙烤食品的馅料及表面挂浆,如月饼馅料等”。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是在总的方面规定焦糖色使用范围可以用于焙烤类食品馅料中的风味派馅料,而实施指南是对该标准的具体指导,明确什么是风味派馅料,什么产品可以添加焦糖色,即风味派馅料的月饼馅料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焦糖色作为食品添加剂。再次,“风味派馅料”是形容具有独特美好口味的馅料,众所周知,月饼口味的区别就在于馅料,涉案产品配料表可知,仅有蛋黄红莲蓉月饼配料含有焦糖色。根据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复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复函》、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函》和《检测报告》,可知涉案蛋黄红莲蓉馅料是在白莲蓉基础上,为区别风味而添加焦糖色起着色作用而形成。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及实施指南中的“焙烤食品馅料”、“风味派馅料”和“月饼馅料”三者相互交叉又不互相包容,并非如张永亮所称“派”是西式糕点、月饼馅料是中式糕点,从实施指南第108页载明07.02.01是中式糕点(月饼除外),07.02.02是西式糕点,07.02.03是月饼。2.张永亮属于恶意索赔的职业打假人,应予以处罚。本案职业打假人并非为了社会公平正义或公众利益,而是为了谋取自身非法利益,吹毛求疵。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指出,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退一步讲,即便是涉案产品不能添加焦糖色,也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罚则。焦糖色是一种食品中广泛应用的天然着色剂,具有水溶性好、性质稳定、安全无毒等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产品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张永亮未因食用涉案产品而造成损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永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荣诚公司退还张永亮货款11980元;2、荣诚公司赔偿张永亮119800元;3、诉讼费用由荣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9月16日,张永亮在荣诚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选购荣诚月饼盛世华贵月饼礼盒广式多口味时尚月饼送礼礼盒共20盒,合计11980元。月饼礼盒中包含双黄白莲蓉月饼、蛋黄红莲蓉月饼、港式双烹月饼等多种口味。月饼礼盒外包装文字内容有关蛋黄红莲蓉月饼配料表明食品添加剂包含焦糖色。收货后,张永亮以商品中违规添加着色剂焦糖色为由向荣诚公司索赔,荣诚公司拒赔,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2015年5月24日实施,该标准中在可添加焦糖色的食品列表中未显示月饼;食品分类号07.04中注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饼)对焦糖色最大使用量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该标准实施指南中载明:食品分类号07.02.03月饼是使用面粉等谷物粉、油、糖[和(或)甜味剂]或不加糖及甜味剂调制或饼皮,包裹各种馅料,经加工而成,主要在中秋节使用的传统节日食品;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用于焙烤食品的馅料及表面挂浆,如月饼馅料等。

2018年11月15日,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荣诚公司复函称,经烘烤工序的月饼都属于烘烤食品,月饼生产时都可依据GB2760-2014《标准》及实施指南进行馅料的配比。还查明,荣诚公司委托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与涉案商品同型号样品进行检测,并作出检测报告,显示蛋黄红莲蓉月饼中有关感官、蛋白质、馅料含量、干燥失重等共18种检测项目全部判定“合格”。荣诚公司向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收到回复称:经查找,未找到食品中焦糖色的检测方法,科学界对焦糖色的安全性研究相当充分,至于用量,中国的标准是“按需使用”。

荣诚公司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咨询关于月饼中添加焦糖色问题,该协会作如下回复:广式红莲蓉馅料月饼的制作流程是将莲子开水热汤去皮、开边去莲子芯、蒸煮、加入白糖、植物油等主要原料一起磨浆,然后倒入铲锅中铲制而成;广式红莲蓉馅料的制作流程是在白莲蓉的基础上,添加焦糖色起着色作用而形成传统广式“特色风味红莲蓉馅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向荣诚公司也作出相同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张永亮购买荣诚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月饼中蛋黄红莲蓉月饼品种配料标明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是否属于违反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及其实施指南,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饼)可添加使用焦糖色,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是指用于焙烤食品的馅料及表面挂浆,如月饼馅料等。故涉案礼盒装月饼中的蛋黄红莲蓉月饼含有添加剂焦糖色,并不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情形。故张永亮要求荣诚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永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张永亮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张永亮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一份,证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不具备食品安全的法律解释权。证据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第5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证明派属于西式糕点,焦糖色不能添加在月饼中。荣诚公司辩称上述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作为这个行业最高机构,其对广式月饼饼皮及馅料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说明其在行业内具有效力。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从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实施指南第108页载明07.02.01是中式糕点(月饼除外),07.02.02是西式糕点,07.02.03是月饼。该答复第二段的表述系简单引用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内容。本院对张永亮提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作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其对涉案产品《答复》的具有专业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亦显示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普通法)”可使用于焙烤食品风味派馅料。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涉案产品食品类别的法律适用问题。2.涉案产品中添加焦糖色是否合法。

关于涉案产品食品类别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诉人张永亮称涉案蛋黄红莲蓉月饼系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食品分类号07.02.03月饼,涉案产品为中式糕点,不属于食品分类号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被上诉人荣诚公司辩称依据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实施指南108页附表5-7食品分类号、食品类别及说明,涉案产品适用于食品分类号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因食品分类号07.04说明可以用于焙烤食品的馅料及表面挂浆,如月饼馅料等。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属于特色风味红莲蓉馅料的传统广式月饼,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实施指南是对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的具体细化说明,根据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实施指南,食品分类号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该类食品是指“用于焙烤食品的馅料及表面挂浆。如月饼馅料等”。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食品类别的法律适用07.04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产品中添加焦糖色是否合法。根据GB2760-2014添加剂标准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饼)对焦糖色最大使用量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结合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复函以及荣诚公司委托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和回复函,涉案产品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焦糖色,且涉案蛋黄红莲蓉月饼18种检测项目全部判定“合格”。上诉人张永亮称涉案产品中添加焦糖色不合法,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上诉人张永亮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永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上诉人张永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瑞玲

审判员  王利霞

审判员  崔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