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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黑糖味”沙琪玛实际不含“黑糖”是否违法

  • 日期:2019-07-29
  • 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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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市监复决字〔2017〕33号

申请人:温**,男,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

被申请人: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浙江省湖州市西塞山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温**不服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本局2017年10月9日收到上述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于10月25日进行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重新依法查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州**食品有限公司的“黑糖味燕麦沙琪玛”,条形码:****,生产日期:2017.04.12,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后,被申请人作出“湖市监开案告(2017)第S02号”,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在不添加黑糖的前提下不可能获得黑糖口味,同时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是黑糖口味的前提下标注黑糖味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据此被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湖市监开案告(2017)第S02号、举报投诉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复议申请人温**对本局辖区内湖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举报。我局依法受理了温**的举报,经过调查于2017年9月19日制作并送达了《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开案告〔2017〕第S02号),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19、20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我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理由,涉案产品黑糖味燕麦沙琪玛宣称的“黑糖味”仅仅是商家对产品口味的声称,配料表中标注了该产品中添加了赤砂糖及食用香精,通过制作工艺来达到“黑糖味”的宣称,并非需要真正添加所宣称的原料。

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投诉举报函、《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开案告〔2017〕第S02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黑糖味燕麦沙琪玛”后,认为产品名称为黑糖味,但涉案产品添加的是赤砂糖并未添加黑糖,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开案告〔2017〕第S02号),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了理由,同时告知不予受理其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而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答复,提交了证据。

证明以上事实的材料有: 投诉举报函、《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开案告〔2017〕第S02号)、行政复议申请函、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局认为: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函后进行了处理并向申请人告知结果,履行了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黑糖味燕麦沙琪玛”中黑糖味表述的是产品风味,标签中标注的赤砂糖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糖》(GB13104-2014)的范围和术语。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内容适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告知书》(湖市监开案告〔2017〕第S0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