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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页虚假宣传产地却无法证实 因产地禁止进口被判十倍赔偿

  • 日期:2021-09-10
  •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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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5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山果果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863762940,住所地:蒙自市双河小区兴盛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庚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志,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贵勇,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现住宜昌市。

  上诉人蒙自山果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自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贵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9)鄂059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蒙自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改判或驳回欧阳贵勇全部诉请;2、由欧阳贵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蒙自山公司在其销售涉案食品页面,标注产地为泰国,足以对欧阳贵勇造成误导”是错误的。本案双方通过淘宝网交易,应受淘宝网交易规则约束,而淘宝网上的图片发布规则并没有要求卖家提供详细产品资料,这些资料信息在淘宝上可以随时更改或者删除,欧阳贵勇对此交易模式应该是明知的。产品挂在淘宝网上的宣传图片属于要约邀请广告,本身不具有完整性,属于参考性图片,欧阳贵勇提供的淘宝链接图片上的链接地址厂址不全,配料表不全,价格不明确,其应该知道此资料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资料。蒙自山公司的淘宝网站上的图片只是卖家提供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渠道或信息渠道,双方达成交易的实际时间点,应该以欧阳贵勇收到货物后十五个工作日无理由退货为准。2、按照淘宝的交易流程,货物有问题,可以在收到货物后十五日内确认收货或申请退款,甚至退款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售后等。蒙自山公司提供的淘宝图片仅是参考图片,并不是最终交易图片,欧阳贵勇取其中交易的一个环节片段,来主张整个交易过程中后面收货、验收、申请退款、退货的流程,显然不符合交易事实。3、柠檬并非属于我国禁止经营类产品,属于成熟的市场上销售的大众性水果,也并非是泰国独产。本案的双方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属于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而不是海关稽查关系,因此,欧阳贵勇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其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其担任股东的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水果店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相关法律规定。

  欧阳贵勇辩称,1、本案所涉水果为泰国产柠檬,蒙自山公司在合同页面(订单快照)承诺如实描述其产地为泰国,而泰国产柠檬未获得我国允许进口,为违禁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蒙自山公司不否认案涉柠檬为泰国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2、欧阳贵勇系自然人,湖北老夫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夫子公司)系公司法人。欧阳贵勇系该公司股东,仅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亦未担任管理职务,仅对其经营利润享有分配权。欧阳贵勇并不是经营者。蒙自山公司销售的是泰国产的进口柠檬,老夫子销售的是黄皮柠檬,为两种不同的品种。欧阳贵勇因生活消费所需以个人身份购买案涉柠檬,与老夫子公司没有关联性,并非经营性行为,其属于消费者。

  欧阳贵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蒙自山公司退回货款184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8400元,共计20240元;2、由蒙自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买卖交易经过。2019年6月23日,欧阳贵勇以其淘宝账号“莎瑞20×××14”,在蒙自山公司开设在天猫的“石榴记忆旗舰店”以36.80元/件的价格购买“进口水果无籽柠檬小个青柠檬新鲜水果薄皮多汁”(以下称涉案食品)50件;订单编号500658976500913880;当日,欧阳贵勇支付货款1840元;次日蒙自山公司发货。欧阳贵勇称其“收到货物后,寄给亲朋好友品尝”。

  二、天猫“订单快照”页面的内容。欧阳贵勇当庭打开电脑举示订单编号500658976500913880的“订单快照”页面证据。“订单快照”页面显示:“当前页面内容为订单快照,包含订单创建时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买卖双方和平台在发生交易争议时,该页面作为判定依据”。1、页面左上方为商品图片;2、商品图片右侧内容:“进口水果无籽柠檬小个青柠檬新鲜水果薄皮多汁.泰国新鲜水果当季水果一级香水鲜柠檬皮薄多汁;商品ID596839381233;价格36.80元;数量50;快递0.00元;所在地广西玉林。承诺正品保证、如实描述”;3、商品图片下方的“宝贝详情”内容:“厂名:请完善填写厂名。品牌:石榴记忆。产地:泰国。”。4、该页面下拉显示的内容有:“生鲜产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来自泰国的问候,有坏包赔,净澈酸爽泰国青柠檬。商品信息:品名泰国青柠檬,产地泰国。选水果看产地,泰国全年2918小时的日照,青柠檬非常享受阳光照射。来自原产地的新鲜。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泰国无重工业,没有农药。泰国水量充沛。”。

  三、蒙自山公司陈述:“蒙自山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泰国柠檬,比如航空自带、我国边防居民之间物品互换等方式取得泰国柠檬”。(《庭审笔录》第4页)当被欧阳贵勇问及“蒙自山公司主张该水果并非泰国产,是否有详细证据证明蒙自山公司所发该水果并非泰国产或者为国产?”时,蒙自山公司回答:“蒙自山公司没有主张本案水果不是泰国产”;又被欧阳贵勇问及“该水果实际产地?”时,蒙自山公司回答:“可能是海南、东南亚、美国等地,因为蒙自山公司是水果贸易商,不负责生产水果”;再被欧阳贵勇问及“详情页所写产地为泰国,既然蒙自山公司不知道实际产地,为何还标明产地为泰国?”时,蒙自山公司回答:“不解释”。(《庭审笔录》第7页)

  四、涉案食品不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2019年4月9日更新)》之中。(注:蒙自山公司亦不主张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在该名录之中)

  一审法院认为,欧阳贵勇与蒙自山公司因在天猫网交易平台货物买卖交易中所产生的本案争议,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一、蒙自山公司在其销售涉案食品页面,标注产地为泰国,足以对欧阳贵勇造成误导。在“订单快照”页面,商品名称为“进口水果无籽柠檬小个青柠檬新鲜水果薄皮多汁.泰国新鲜水果当季水果一级香水鲜柠檬皮薄多汁”;“宝贝详情”中写明产地为泰国;商品宣传内容中多处提到“产地泰国”、“来自泰国”等。蒙自山公司的标注,足以使欧阳贵勇相信其购买的食品系泰国进口青柠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蒙自山公司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的来源。蒙自山公司称:“蒙自山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泰国柠檬,比如航空自带、我国边防居民之间物品互换等方式取得泰国柠檬”,“蒙自山公司没有主张本案水果不是泰国产”,“产地可能是海南、东南亚、美国等地”。即,蒙自山公司明知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可能来自于我国不允许进口的国家,未尽到必要的查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欧阳贵勇要求蒙自山公司退还货款184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18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蒙自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欧阳贵勇货款1840元、支付欧阳贵勇赔偿金18400元,共计20240元。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欧阳贵勇已预交),由蒙自山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蒙自山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老夫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书、天猫店铺“港渔记旗舰占”截图证据各一份。经质证,欧阳贵勇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该三份证据虽然显示欧阳贵勇为老夫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天猫网经营店铺,但并不足以否定欧阳贵勇在本案中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柠檬的事实。因蒙自山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蒙自山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其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欧阳贵勇能否以消费者身份主张十倍赔偿的问题。蒙自山公司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的来源地,却在天猫网销售涉案食品页面“宝贝详情”中明确标注商品产地为泰国,并在商品宣传内容中多处提到产地泰国等字样,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而案涉商品即泰国进口柠檬不包含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2019年4月9日更新)》之中,蒙自山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系从其他允许进口的国家进口,其未尽到审慎查验义务,明知该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欧阳贵勇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案涉商品,主张蒙自山公司承担十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蒙自山公司上诉主张欧阳贵勇并非消费者而是经营者,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其关于欧阳贵勇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不应当获得十倍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蒙自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蒙自山果果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蒙自山果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鄢睿

  审判员吴汉强

  审判员袁红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蒋红莉

  书记员金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