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的帮助企业了解,中食安信对此法规进行了简单解读,供大家参考。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务院2015年3月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并将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作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随机成立起草小组,着手研究并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2016年以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多次组织专家会议,并在2017年11月1日,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发布后,根据其要求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采纳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之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2020年1月13日正式发布。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现行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系统性的管理文件。《办法》共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原则,同时强调优先制定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并对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作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技术内容的可验证、可操作;不再公示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公众可以通过相关平台查询,要求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等。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协调市场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促进产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食品行业在不断发展,且跨界合作或者跨领域合作的产品也越来越多,譬如冷酸灵与小龙坎合作推出的牙膏、大白兔奶糖与润唇膏合作推出的化妆品等,这些产品一经上市,就获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但是针对这类产品的标签标示的标准还未建立。从监管的角度上,这类产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无法准确判断产品是食品还是化妆品。《办法》第四条明确,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并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这为未来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扫清了制度障碍,为监管工作得到强有力的标准支撑夯实了基础。
同时,《办法》第六条提出,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这有利于避免国外、国内两套评价方法带来的监管难题,对企业而言,通过此协调,产品指标未来可能与国际化接轨,有利于企业向国际化平台发展。
原有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布)、《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和《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标准委2002年发布)。本《办法》施行后,有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20年6月起,除《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外,《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海关统计运输方式代码》等相关法规及标准也将实施。具体法规名称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