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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团体标准制定相关问题

  • 日期:2022-02-07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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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团体标准的问题咨询。

一问:在团体标准起草完成,即将报批或发布之前,相同内容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获得立项,此时的团体标准是继续报批发布还是停止作废? 

二问:团体的标准的停止或废止时间是以相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立项、报批、发布、实施的哪个时间节点为准?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已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建议再制定内容相同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发布、废止由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自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已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建议再制定内容相同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发布、废止由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