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
住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当事人上海某某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0913)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生产环节食品及生产环节原料监督抽检中,经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抽样并检验,该产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在位于浦东新区***镇***路***号的生产场所内生产涉案水磨年糕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脱氢乙酸钠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年糕,故不得添加。涉案水磨年糕产品共计生产1041kg,其中出厂检验及留样用1kg、本局监督抽检用4kg(买样),其余1036kg已全部售出,因产品保质期较短,未有召回;销售单价均为4元/kg,货值金额共计4160元,获违法所得共计4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
本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2〕15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
2.罚款7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肆仟壹佰陆拾元整(大写)、罚款柒万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