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的果丹皮
(一)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怡达果丹皮(生产日期:2018-06-10),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的果丹皮共购进40袋,销售40袋,库存0袋。
(三)对不合格食品,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已停止经营,并采取召回措施。
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汇丰是拉差香甜辣椒酱
(一)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汇丰是拉差香甜辣椒酱(原产国:美国,生产日期:2018-02-13),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的汇丰是拉差香甜辣椒酱共购进360瓶,销售136瓶,库存224瓶,库存产品已当场予以查封扣押。
(三)对不合格食品,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并采取召回措施。
上海
上海运芝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的运芝牌破壁灵芝孢子粉颗粒
一、产品情况
食品名称:运芝牌破壁灵芝孢子粉颗粒;商标:运芝牌;规格型号:1g/包;生产日期:2018年2月5日;标称生产企业:上海运芝食用菌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运芝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运芝牌破壁灵芝孢子粉颗粒的情况为:生产314盒,销售314盒,无库存。
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上海运芝食用菌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售、下架和召回,并对上海运芝食用菌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广州
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京板鸭味(膨化食品)、酱香牛仔骨味(膨化食品)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的淘宝享嗑一品零食金冠店(经营者为上海秋桂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京板鸭味(膨化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730156,规格型号:26克/袋,生产日期:2018-01-17)、酱香牛仔骨味(膨化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730090,规格型号:26克/袋,生产日期:2018-01-17),菌落总数项目均不合格。
二、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1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安)食药监庵产罚〔2018〕030号)。
河南
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豪士乳酸菌面包
一、基本情况
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中,天猫豪士旗舰店(经营者为漳州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漳州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授权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豪士乳酸菌面包,沙门氏菌检出值,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查处情况
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漳州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漳州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授权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豪士乳酸菌面包”,为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5月20日生产,该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豪士乳酸菌面包”46箱,规格型号为680g/箱,已销售46箱,货值金额875.84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工作,无召回产品。
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药监局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5.84元;2.并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食药监食罚﹝2018﹞40号。
三、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部分设备生产后未及时清理,维修保养不及时,关键控制点的控制信息缺失。对此,该公司做出如下整改:一是严格落实工艺操作规程,完善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和问题纠偏、处理机制;二是制定人员、工器具、操作台面消毒等控制制度;三是提高消毒设施消毒次数和延长消毒时间。2018年8月17日,郑州市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天津
天津阿尔法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打饼干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苏打饼干(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331594,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7-12-2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12-26的苏打饼干,经核查当事人生产记录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6260袋。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计划。该企业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通知经销商对此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下架,不得销售,现已召回不合格产品94袋。
湖北
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西襄记山药薄片(番茄味)、西襄记山药薄片(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4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规格型号为180g/袋的,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530327;西襄记山药薄片(番茄味)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3月1日、规格型号为180g/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530329和西襄记山药薄片(麻辣味)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4月18日、规格型号为180g/袋,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3530328的三批样品进行抽样。经检验,三批样品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18年6月20日,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将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3个批次不合格西襄记山药薄片成品。
1.经查,该企业2018年3月1日共生产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80袋,货值240元,已销售数量80袋;2018年3月1日共生产西襄记山药薄片(番茄味)80袋,货值240元,已销售数量80袋;2018年4月18日共生产西襄记山药薄片(麻辣味)78袋,货值234元,已销售数量78袋。上述3个批次不合格西襄记山药薄片共生产了238袋,货值714元,销售了238袋。
经排查是人为添加甜味剂导致产品不合格。
2.行政处罚情况。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月20日对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7日对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襄州)食药监食罚[2018]0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25日结案。
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糖精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自由裁量权规则”第十一条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适用减轻处罚给予罚款的规定。综合裁量,给予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4元;2、罚款9500元。合计罚没款9571.4元。
3.整改复查情况。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2018年6月24日,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麻辣味、番茄味等三种口味)
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4日向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
经查,上述3批不合格食品均为湖北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系网络销售公司,在天猫平台接收定单后由生产厂家代发,没有购进现货储存,故无产品库存。另外,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中未检测糖精钠)。
现查明,涉及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经营情况为: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16袋、麻辣味16袋、番茄味16袋,共计48袋。这48袋食品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购用于监督抽样。在此之后,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未重新购进新的同批次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故该公司经营的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销售环节。
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针对上述情况对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且经营的问题产品未实际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