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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按照执行标准要求标示配料添加量,被罚10000元!

  • 日期:2026-02-14
  •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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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海市监处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市***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25年8月1日起生产的五仁椒盐广式月饼净含量:450克90克x5只,以下简称“广式月饼,2025年9月1日起生产椒盐五仁苏式月饼净含量:300克,以下简称“苏式月饼,标签标注的配料与实际投料不一致。另查明,上述两款月饼均为果仁类,属于以果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馅的月饼。GB/T 19855-2023第9.2条规定:“本文件5.4馅料中有相关添加量要求的都应在产品的标签中标示出各对应配料的添加量。GB/T 19855-2023第5.4.3条关于果仁馅的添加量要求“…馅料中果仁总体添加量应不低于20%。故GB/T 19855-2023对果仁馅料添加量有具体要求,但上述两款月饼标签中均未标注对应配料的添加量。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