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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创名称”无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 委托方受罚

  • 日期:2024-03-02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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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4MA1G******;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路 **号 **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2023 年 9 月 26 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经销的“草莓麦圈(草莓巧克力味)”产品,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遂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的销售。2023 年 7 月 14日,当事人委托******生产一款名为“草莓麦圈(草莓巧克力味)”的产品,其品名属于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所指的“新创名称”,产品真实属性为含油型膨化类。该产品品名无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也未使用与品名相同的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综上,涉案产品的标签不符合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的规定。当事人委托厂家生产 5 箱共计 120 盒涉案产品,进价为 5 元每盒,并负责向下级经销商供应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协议等材料,无法计算具体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故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认定。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产品照片、产品进货单、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自检报告等证据为证。

2024 年 1 月 20 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