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盛新在淘宝网福州闽臻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闽臻旗舰店”网店,购买了“多味花生500g脆皮花生仁2罐装零食下酒菜怪味花生米”共计25件,单件价格25.99元,第2件半价,总计价格491.87元。
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显示:香酥美味花生、坚果类;配料为花生仁、小麦粉、大米、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淀粉)、复配着色剂(胭脂红、食用盐、诱惑红)、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盛新认为,涉案产品为坚果炒货类,在配料中添加了“胭脂红”,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491.87元;2、判令被告赔偿4918.7元。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原告提供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该食品属于坚果类。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表E.1食品分类系统,坚果和籽类的食品分类号为04.05,而在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中,食品添加剂胭脂红及其铝色淀允许使用的品种中不包括食品分类号为04.05的食品即坚果和籽类,故涉案食品不属于可以适用胭脂红的食品范围。
因案涉食品添加了胭脂红,故被告福州闽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2、商家未履行法定审慎注意义务,系“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被告福州闽臻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保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现被告福州闽臻食品有限公司明知其经营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向广大消费者出售,具有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故意。
经核实,被告福州闽臻食品有限公司已将案涉食品下架。
综上所述,原告盛新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福州闽臻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491.87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918.7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0105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福州闽臻食品有限公司向盛新退还购物款491.87元;向盛新支付赔偿金491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