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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委托生产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问题

  • 日期:2022-07-28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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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委托方(生产者)A厂获得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B公司可以委托A厂(B公司没有获得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资格)生产该地标产品并在B公司的外包装上张贴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吗

1.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综上,不可以在B公司的外包装上张贴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