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索赔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判断消费者是否职业索赔人?文昌市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一起购买问题特产索求10倍赔偿的案件,并明确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消费者”多次购买问题食品索要10倍赔偿
原告Y某在被告A特产店购买榴莲干20袋、腰果40盒,共支付1900元。上述商品均没有标注食品进口商名称等中文信息,Y某以A特产店所销售的产品,无法提供合法进口手续及未标注中文信息为由诉至法院,主张退还货款19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9000元。
经查,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Y某在海南省多个市县集中大量买入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绝大多数以本案同款事由向海南各市县不同法院提起近四十余起同类诉讼,单个案件中索赔金额高至万元,且在多起案件中存在购买时进行隐蔽拍摄。本案所涉的同款腰果,Y某曾于2022年在B特产超市购买35盒后,同样以产品未标注原产地等中文信息为由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0倍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返货款不赔钱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标注的中文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注的规定,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原告购买的产品中标注的中文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没有证据显示其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原告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并在购物过程中进行了全程的视频拍摄,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从而通过诉讼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从原告的购买行为及其提起索赔案件的数量来看,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产生的索赔行为,其行为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且原告明知案涉产品标识的中文信息存在瑕疵,意图通过处罚性赔偿谋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19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诚信法治筑牢“食安”
文昌法院表示,法院一直切实履行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时,合理区分“生活消费需要”和“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诉求,积极落实惩罚性赔偿;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复购买、恶意索赔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