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龙,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金融街加油站(原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西城金融街加油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13号。
负责人:侯军,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轩,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茜,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文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金融街加油站(以下简称金融街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文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郭文龙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融街加油站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前后矛盾。在判决是否退款退货时认定“黑木耳麦芽糖醇臻品露(规格:300毫升)”(以下简称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判决是否赔偿损失时却认定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含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包含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郭文龙已举证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金融街加油站未举证证明涉案食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缺陷和瑕疵的概念,错误适用法律但书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明确界定了缺陷产品,但法律没有界定标签瑕疵,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食品为标签瑕疵,缺乏法律依据。金融街加油站销售涉案食品时,并未对合格商品和不合格商品作任何区别说明,属于通过默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因此金融街加油站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一审判决以郭文龙对商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不会造成误导为由不准知情的消费者维权,将造成如下后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维权,知情的消费者不准维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郭文龙有权依法获得惩罚性赔偿,且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另,金融街加油站提供的检验报告所载明的检品名称与涉案食品名称不同,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早于涉案食品生产日期,检测报告的结果与其载明的检测标准不符,也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相悖,故检测报告不真实,故不能表明金融街加油站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金融街加油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文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融街加油站退还购物款15元;2.金融街加油站赔偿1000元;3.诉讼费由金融街加油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3日,郭文龙在金融街加油站经营的易捷便利店购买了涉案食品1瓶,并支付价款15元。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有“可以喝的木耳”和“不添加糖”。该商品外包装上有营养成分表,其中载明:能量每100克78千焦,蛋白质每100克含量0克,脂肪每100克含量0克,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量4.6克。该商品配料表中载明:水、银耳、黑木耳、食品添加剂。2019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京西)食药监食罚[2018]10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标有“无糖”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无糖”的具体含量,在外包装上强调声称“可以喝的木耳”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木耳的具体含量,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具体含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并处罚款25000元。
金融街加油站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案食品的生产企业江西省云露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江西省鹰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6年12月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检品名称为黑木耳木糖醇臻品露,供样单位和生产单位均为江西云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26日,收检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检验项目为标签、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硫残留量、铅、山梨酸、苯甲酸、糖精钠、甜蜜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黄金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酵母等,检验结果为上述检验项目均符合规定。
一审法院另查,郭文龙曾于2018年2月6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宣武门加油站经营的易捷便利店购买涉案食品15瓶,又于2018年3月3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太平湖加油站经营的易捷便利店购买涉案食品1瓶,并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金融街加油站与郭文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由于郭文龙自金融街加油站购买了涉案食品,为此金融街加油站与郭文龙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确实存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有“无糖”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无糖”的具体含量,在外包装上强调声称“可以喝的木耳”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木耳的具体含量等标识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故郭文龙要求金融街加油站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金融街加油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金融街加油站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检测结果均合格。故不能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郭文龙在2018年2月和3月期间,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不同的加油站所经营的易捷便利店中重复购买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郭文龙造成误导,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赔偿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金融街加油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郭文龙货款15元;同时,郭文龙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金融街加油站退还涉案食品1瓶,不能退还的,从货款中予以扣除;二、驳回郭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融街加油站与郭文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5.2条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根据该规则附表C.1内容,对于碳水化合物(糖)“无或不含糖”的含量声称方式要求为:≤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条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本案中,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标有“无糖”,但未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5.2条规定标示≤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的规定在配料表中标注“无糖”的具体含量,涉案食品在外包装上有“可以喝的木耳”字样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木耳的具体含量,故郭文龙要求金融街加油站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21922-2008)2.2.8的规定,碳水化合物是糖、寡糖、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糖是所有单糖和双糖,如葡萄糖、蔗糖等。可见,在该文件中碳水化合物与糖的概念是有区别的,碳水化合物包括糖,但糖并不能等同于碳水化合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涉案食品在已经标注碳水化合物含量的情况下,除了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缺项外,郭文龙并未提供涉案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对其造成食用安全误导的证明。郭文龙于2018年2月和3月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个加油站所经营的易捷便利店中多次购买涉案食品,后以涉案食品标识错误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足见对涉案食品标签关注程度之高,因此涉案食品不会对郭文龙造成误导,金融街加油站可以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郭文龙关于涉案食品应当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郭文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文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